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4 10:30: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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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发〔2008〕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

2.坚持分类指导。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具体比例由地税、社保部门确定,并可视实际缴费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坚持稳步推进。根据省、台州市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各险种全覆盖。

4.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之间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坚持分工协作。各镇(街道)、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我市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市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温岭”、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把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抓实抓好。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人员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五费合征”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积极稳妥,持续推进。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五费合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负担能力等因素,对现阶段全员参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地税部门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缴费单位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企业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统一信息,数据共享。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大力宣传,优化服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市文广新局、广电中心等新闻单位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五费合征”工作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一线社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经办能力的培训,强化为民办实事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协调,各尽其责。缴费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在企业考评等方面进行限制,促使缴费企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强化监督,完善考核。市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镇、街道“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了解并研究各地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四、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实时调整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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