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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24 12: 12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7〕17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7-0008    效力状态: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题,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和村庄人居环境,结合当前占补平衡政策,进一步合理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利用存量、控制总量、划定边界、尊重肌理、弹性布局、灵活审批、刚性监管、民主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结合当前全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对农村的存量违建、应拆房屋及后座楼开展整村拆违。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老宅基地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平台,扩大公共配套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村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二、规划修编调整

  (一)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调整

  1.保证空间规划指标。在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复垦区中翻(扩)建,先行审批,实行台账式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中予以修改,对原布局的新增居民点进行适当调整。

  2.及时开展规划修编。对村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实施及落实的,按相关规定及时报批。村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村民建房用地,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村庄规划修编方式调整

  1.实施以老村庄、存量建设用地为主的村庄规划修编工作。

  2.城镇规划内的村庄,要按控规要求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编制意向性建筑方案,村庄建设规划尽可能集聚,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效果。

  3.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规划实行弹性布局,在满足人均用地面积指标的前提下,明确村庄规模、用地边界、主路网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广场等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应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若修改内容不涉及上述强制性内容,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街道)确认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

  4.规划区外的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做细做深小组团布局,规划点可因地制宜、适当分散。路网体系应尽量利用原有道路,单体建筑可根据现状灵活布局。

  5.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村庄分三类管理,实行村民建房政策区别对待,在村庄规模方面实施差异化政策。

  (1)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等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实施村民“公寓式”住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确需安排立地式住宅的村,村庄规模按原政策执行。

  (2)城北街道、横峰街道、温峤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各镇总体规划区内的村庄,村庄规模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0㎡,人口数按户籍人口*5年自然增长率计算。

  (3)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现状规模,利用老宅基地改造的村庄规模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5-90㎡,利用新增用地建房的村庄规模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85㎡,人口数按户籍人口*5年自然增长率计算。

  (三)统筹解决村民建房指标

  1.盘活批而未供指标,通过盘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途径,用于缓解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不足状况。

  2.用好用足省政府拆后土地利用政策“创造”指标。做好拆后土地复垦耕地,原则上复垦后的指标优先用于村民建房。

  3.包装项目争取省级专项扶持指标,对地质灾害搬迁、异地搬迁等村民建房用地,争取省级专项扶持指标。

  三、建房面积标准

  (一)城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有效人口2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5㎡、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有效人口3-4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5㎡、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有效人口5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10㎡、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00㎡;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宅基地用地面积可增加10㎡、建筑面积40㎡。利用老宅基地改造的,每户可再增加用地面积10㎡、建筑面积40㎡。现有合法宅基地用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可按原村民建房政策“拆一还一”执行,建筑面积不大于200㎡/间。

  四、建筑标准调整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消防、日照、建筑结构安全等技术规定,侧间距在满足消防、日照、周邻建筑安全等条件下净距可减少至1.5米。前后间距在满足通道、消防、日照、周邻建筑安全等条件下可灵活安排。如满足通行、消防、周邻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受影响住户同意放弃日照等权利并出具书面意见,可予以放宽。

  (二)严格控制立面和屋顶色彩,在村庄规划编制时明确各村的立面色彩系(组),与村庄规划一起审批确定。

  (三)城镇规划区外村民建房层数最高不得突破4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2m,栋高不得超过18.2m。

  (四)有条件的规划区外村庄,鼓励适当建设庭院式住宅,庭院的进深不得超过6m,围墙应为透空式,且高度不得超过2m。

  五、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村民建房

  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途径切实解决农村建房难问题。

  (一)农房修缮一批。对村庄规划区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村委会应优先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危房异地重建,如条件不允许异地重建但符合维修加固的,经村(居)初审,根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意见、维修加固方案,由镇(街道)牵头,规划所、国土所和综合执法联合踏勘确认,允许进行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维修加固。

  (二)农房翻(扩)建一批。对村庄规划区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符合原地拆除重建条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三)农房新建一批。农房新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村庄(小区)规划及建筑方案实施,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村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四)旧房调剂一批。对已申请建房农户的旧房,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且房屋有保留价值的前提下,按政策优先调剂给本行政村(居)的无房户和住房缺房户,调剂的旧房,需经镇(街道)审核后及时报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农房补办一批。对房屋结构保持较好的未批先建宅基地,符合“两规”的,因建房时未达到建房条件,现符合条件的农房,补办一批。

  六、建立制约挂钩的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村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相制约的奖惩机制。

  (一)对本行政村内出现新增违法个人建房、村级违法用地及经营性违法用地的,在违法行为整改处置到位前不予安排新增用地指标。

  (二)对没有达到耕地保护目标的行政村,由镇(街道)根据情节约谈问责村两委主要干部。

  (三)实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指标分配挂钩制度,对盘活老村庄存量土地力度大的,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该村发展。

  (四)因规划等原因无法原地安排宅基地的存量用地,坚决进行拆旧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用地指标用于全市统筹的,按照我市农综项目奖励政策予以补助。

  (五)对于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村庄,节约出的存量用地结合农综政策在镇(街道)统筹布局下可多村合并建设一个小微产业园区,园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亩。

  (六)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助力度,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七、推进民主示范村建设

  (一)深入持续开展农村宅基地“三统一”管理,对村庄内的宅基地、空闲地、自留地必须由村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解决当前存量建房用地面积大而村民建房用地紧张、耕地后备资源紧缺而土地利用率低的现实矛盾,努力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探索农房收回制度。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村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三)建立健全村民建房管理事项民主决策和公开制度,积极开展村民建房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活动,全面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坚持以村为主体,落实村级村民建房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村级村民建房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作用。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