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23 17:15: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载体。福利企业作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残疾人关怀和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不仅有利于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精神,推进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巩固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全额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
社会福利企业平均每月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且安置就业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其超过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享受上述补贴、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残疾职工的年收入水平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含)以上,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在岗残疾职工的技能再培训,并根据不同的培训情况,给予企业或残疾职工一定的培训补助,经培训上岗的残疾职工,原则上不予随意下岗。
(四)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政府部门每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应将社会福利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优评比活动具体考核之中,享受市级重点工业企业政策待遇,发挥社会福利企业的积极性,以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员的竞争参与。
(六)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补贴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就业资金及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380/220v供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三)社会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会福利企业按实际招用的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减免50%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三、完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其他政策扶持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并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服务或项目由其专产、专营。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我市各项人才政策给予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在土地、物资、资金、技术、银行贷款等方面优先帮助与扶持。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给予优先享受。
(四)鉴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市电力部门应尽量对其用电给予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五、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 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提高福利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已单设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参照省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性质进行设置,以强化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残疾人的集中就业保障。
(二) 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等工作;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管理,有效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切实承担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为残疾职工及其家庭排忧解难,确保企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资质,在用足用好现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法照章纳税。对残疾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合格的,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且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各项政策。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