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0-730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0〕108号
- 成文日期:
- 2010-07-30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0-0011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
文号:温政发〔2010〕108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0-0011 效力状态:废止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一系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仍屡有发生。为严肃法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类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和破坏耕地。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三、各村民委员会要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要建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加强联合巡查,及时处置,一旦发现违法抢建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五、对无故阻挠、妨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及国土、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及党员干部的,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发现、报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依法用地和建设环境。违法用地举报电话:86218625;违法建设举报电话:86220816。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