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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20 16: 01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1〕19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1-0003    效力状态:废止

  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合理整合和配置文化产业资源,构建协同配合的新型公共文化产业管理与协作机制,建设文化大市,打造人文温岭,实现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当代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建设文化大市、打造人文温岭的总体目标,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温岭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协调、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相促进、城乡文化发展相统筹、科学开发与资源保护相和谐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多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进一步弘扬,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要高于全市GDP增幅,占全市GDP的比重明显提高;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更加健全,文化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障体系更加完备;文化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文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文化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文化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措施

  (四)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设施,面向社会招标经营、委托管理,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资源利用率。加快国有文化企业改制进程,吸引外资、民资投资文化产业。

  (五)建立政府文化采购制度。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要逐步转变政府出钱包办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模式,制定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办法,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六)推进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扶持现有文化企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行业龙头企业组建集团。重点促进温岭日报、温岭广电等国有媒体业的发展,培育温岭文化传媒产业集团;积极扶持各类电影放映、图书发行等经营性文化单位,鼓励组建以市新华书店为龙头的温岭图书发行集团以及广告印刷、音像电子、文化旅游等产业集团。

  (七)支持非公有经济文化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商业特许经营等方式,大力发展电影放映、文化旅游服务、动漫影视等行业,使民营文化企业逐步成为活跃和丰富文化市场的主体。

  (八)扶持重点文化产业。根据温岭城市特色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优先发展以数字广播电视、数字电影、网络媒体、影视制作发行等新兴文化业态为主的现代传媒业,推动温岭信息产业与网络文化相结合;大力扶持以动漫游戏制作发行、动漫会展为主的动漫游戏业,丰富群众生活乐趣;优先发展与大众文化、体育、健康消费相结合的文体娱乐业,不断丰富群众文化娱乐健身消费的内容;优先发展以硐天文化、渔乡文化、阳光文化、山水文化、宗教文化、名人文化等为内涵的文化休闲旅游业,构建风情旅游主线;优先发展与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相结合的印刷出版业,推动印刷产业加快技术改造,向多色、高速、数码化和个性化印刷发展,把温岭建设成为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印刷制造业基地。逐步形成以上述五大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产业群体。

  (九)建设重点文化设施。“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广场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的建设。认真实施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资金、用地、规费减免、拆迁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积极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活动,在部分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该项目配套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建立“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决策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公共文化交流活动。公益性的文化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

  三、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十)财政激励政策。

  1.各级财政要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并保证每年一定增长幅度。市财政在原有文化专项经费的基础上,从市服务业引导基金中列出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各镇、街道也应安排相应的文化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当地文化产业发展。

  2.对新办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娱乐、广电影视、动漫游戏企业的,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对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可按每分钟1200元给予奖励,省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可按每分钟600元给予奖励。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可给予每集3万元和1.5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可按每一部3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在中央台、省台播出的动漫作品版权,并与本地产业链接,进行批量生产的,可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举办有影响的动漫节庆活动,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动漫游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地方税收市得部分全额的补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即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或把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执行。

  5.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群艺馆、书画院、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单位的捐赠,可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6.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折旧年限可达到3年,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文化单位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

  7.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连锁经营文化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用地用房优惠政策。

  1.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鼓励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应予优先保证。

  2.对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近期政府规划拆迁的除外),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消防和结构安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每年交纳土地净收益金后,经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批准,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今后政府需拆迁的,仍按原用途进行补偿。

  (十三)人才激励政策。

  1.建立文化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大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文艺创作、创意策划、科研和文化经纪等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在住房、户籍、职称、子女上学、家属安置等方面,按照市里现行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执行。

  2.允许各类人才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3.市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人才。

  4.重视人才培训,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员工不断深造,对其参加培训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有计划组织部分文化产业重点单位负责人、文化产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各级干部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考察和培训,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开展文化产业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导

  (十四)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组织领导。建立温岭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文广新局,负责做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文化体制改革,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市发展目标,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推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各镇(街道)要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市领导联系文化企业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每人联系1—2家文化企业。

  (十五)建立完善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和评估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产业统计指标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文化产业统计调查体系和评估体系,反映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力。 探索建立新的文化产业发展部门统计制度,建立温岭文化产业资源数据库。

  (十六)积极发展文化中介组织。不断完善文化经纪人制度,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推介。积极支持文化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十七)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扫黄”“打非”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净化规范文化市场环境。

  (十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温政发〔2006〕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