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8- 20 15: 11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 温政发〔2012〕96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2-0001    效力状态:废止

  为减少公共场所烟草危害,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规定及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教育、文广新、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广播电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协助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

  二、凡在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KTV等)、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诊)室。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履行本通告规定,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配备专(兼)职控烟工作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

  (三)禁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禁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六)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五、在禁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设置烟草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2年11月10日起实施。温岭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