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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20 15: 06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 温政发〔2013〕5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3-0002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温岭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精神,全面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实体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充分挖掘经济上行增量,促进产业业态优化升级和经济提升发展。现就实施全市“个转企”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个转企”工程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主导、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引领、业态提升、集约集聚”的总体思路,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落实政策扶持措施,积极帮助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产业集聚和经济提升发展。

  二、重点对象

  结合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以下四类个体工商户为“个转企”工作重点引导培育对象:

  1.成立于2008年以前,且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

  3.年产值200万元以上或工业性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业性年销售额(营业收入)180万元以上;

  4.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政策引导

  市政府每年根据“个转企”情况在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的“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且增幅超过上年20%的企业,自转企之日起2年内,按该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落实准入优惠政策

  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准入服务。1.对于经营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型为企业组织形式且投资人不变时,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予以保留。2.对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由市工商局直接登记,并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采用变更程序进行审批。3.工商部门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企业凭证明办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应依法提供便利和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大税(费)优惠政策扶持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个转企”后符合免征注册费、年检费和执照工本费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提供融资信贷便捷通道

  加大对转型升级企业的融资信贷支持,增强其发展壮大的信心和能力。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银行部门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2.将符合条件的升级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范畴,对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

  (五)实施社保费优惠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参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且按实际参保人数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保费的,自转企当年起2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实,单位缴纳增加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六)贯彻权属变更优惠政策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时,涉及车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其投资主体不变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七)意见实施起始时间

  该意见向前追溯至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暂不适用以上扶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程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落实,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努力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为进一步强化“个转企”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温岭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执行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工商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国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规划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统计局、法制办、办证中心、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要成立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机构,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建立“个转企”工作考核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并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的,分别按每家50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对企业所在镇(街道)予以工作经费奖励,同时在部门中评优推进“个转企”工作服务先进单位,由市财政进行奖励,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要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

  (三)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个转企”工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个转企”工作良好局面。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为转型升级企业营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责任,确保实效。要将“个转企”工程纳入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并下达相关量化指标和定性标准。市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落实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切实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主动性,为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确保我市“个转企”目标规划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