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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20 14: 53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3〕5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3-0008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规划目标

  (一)基本思路

  抓住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推动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速打造“温岭板块”。立足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按照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的原则,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尽快进入改制上市程序。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我市优质企业买壳上市,支持我市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本市。鼓励我市企业股权融资,利用浙江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最终实现成功转板上市。

  (二)规划目标

  我市企业上市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末,确保我市上市公司、场外市场挂牌公司达到20家,力争达到25家;累计融资额超100亿元;努力实现我市上市公司数量、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数量、融资金额和上市公司市值均处于台州前列。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确定

  (三)列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拟上市主体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本市;财务指标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发展类产业,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科技含量高且具高成长性;已制定具体的上市工作计划。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经企业所在地镇 (街道、开发区)核实后,报经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确认,列入我市上市培育对象(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   (五)拟上市公司要制订完整的上市工作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向市金融办上报有关资料。市金融办要积极协助企业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拟上市公司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对经培育后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应予以取消“拟上市公司”资格。  三、拟上市公司的扶持政策

  (六)市财政设立3000万元的“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拟上市公司开展上市工作时增加的改制成本和前期费用,以及鼓励企业上市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七)拟上市公司改制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归投资者所有。

  (八)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在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拟上市公司组建股份公司完成后,如因发展需要搬迁扩建,在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其所持有的土地可由市政府按土地原用途市场评估价收储,实行综合开发。

  (九)拟上市公司在改制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涉及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升值、股权转让所缴纳的税费,或因改制增加的费用,或市政府确定其他需要补助的项目,相当于企业所缴纳费用的市得部分的额度以专项资金项目形式予以补助。

  (十)拟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的额度以专项资金项目形式予以补助。

  (十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的额度,以专项资金项目形式予以补助。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凭合法凭证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十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改变所有者结构的,其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收行政过户费用。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税法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以上资产变更,如需缴纳税费的,按第(九)条处理。

  (十三)拟上市公司因历史原因,涉及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帮助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初始登记的按先地后房、转移登记的凭房产证和土地证按先房后地给予办理权证。

  (十四)拟上市公司持有的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帮助其优先办理征收报批。拟上市企业持有国有划拨土地及上述办理了征收手续后的土地,在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依法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缴纳。按规定缴纳后,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市得部分的额度以专项资金项目形式予以补助。对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地、用电、用水和排污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因上市需要立项的新建或翻扩建项目,同等享受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配套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十五)拟上市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涉及原缓缴或免缴土地出让金或城建配套费的,应按原缓缴或免缴额度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城建配套费后,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相当于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城建配套费的市得部分的额度以专项资金项目形式予以补助。

  (十六)对拟上市公司IPO上市、红筹上市、我市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七)鼓励拟上市公司规范改制、规范运作,自行化解改制成本和上市费用。拟上市公司不申请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可按IPO募集资金的1%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0万元。

  (十八)对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经市金融办认可的省级以上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挂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对于该股份有限公司进场推荐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股改时增加的费用准予申请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参照拟上市公司在股改中的奖励政策的50%执行。该企业实现成功转板上市的,再兑现其余的50%。企业进入省级以上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挂牌后吸引境内外上市公司进行兼并重组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兼并重组完成后当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在保持年递增15%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的市得部分50%的额度,享受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补助。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个人股东限售股属地转让及引进创投公司等

  (十九)鼓励本市上市公司再融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且所募资金80%投资在本市的,按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二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单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二十)对本市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来我市进行股权托管转让并纳税,视同招商引资,市财政按限售股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70%奖励给纳税人、5%奖励给证券营业部。对本市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限售股在本市证券营业部托管转让并纳税的,市财政按限售股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对本市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创投公司来我市进行股权托管转让并纳税,视同招商引资,市财政按创投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5%奖励给证券营业部。奖励兑现时间均为股份转让税收入库的三个月内。该项奖励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支出。

  五、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二十一)本意见第(八)至(十五)条、(十八)条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拟上市公司在公发股票的申请材料报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股份公司和该股份公司的进场推荐中介机构在该股份公司在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挂牌后或兼并重组完成后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第(八)至(十五)条的补助对象为拟上市公司或其法人股东,第(十八)条的补助对象为股份公司。

  (二十二)本意见第(十六)、(十七)、(十九)条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拟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在再融资项目完成后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公司。

  (二十三)本意见第(二十)条,涉及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证券营业部或创投公司的奖励,限售股个人股东、证券营业部或创投公司在股份转让税收入库后向市三产办、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市三产办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地税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二十四)拟上市公司在享受上市扶持政策前,需对将来上市后个人限售股股票在本市证券营业部托管、转让,募投项目在温岭,公司注册地不得迁出温岭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违反承诺,应终止或收回相关优惠。

  (二十五)市政府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20万元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企业上市宣传、培训、考察等。

  六、加强领导,营造环境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进一步健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拟上市公司制度、上市考核奖励等制度。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疑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将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列入地方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七)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对进入上市程序的市级重点培育企业,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对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所需的行政许可、审核和相关服务要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工商部门在企业改制登记时,要着眼于加快企业上市,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做好改制与上市的政策衔接工作;发改、环保、经信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环评给予重点支持,时间上予以优先保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资、人劳、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上市,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七、其它事项

  (二十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十九)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3〕158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通知》(温政发〔2008〕23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08〕137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