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3-760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13〕87号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3-0014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温政发〔2013〕87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3-0014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温岭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资源开发,加强对全市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以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以及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等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 温岭市旅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领导协调。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市民宗、国土、环保、建设、水利、农林、文广新、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监督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对旅游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和建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旅游资源保护资金。多方筹集旅游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筹集渠道包括:1、市、镇两级财政安排;2、资源有偿使用;3、国家、省及其他基金会、社团组织的项目资金;4、其他资金。保护资金专款专用于修缮、维护和抢救损毁的旅游资源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砍伐林木、葬坟修墓、破坏森林资源及其他植被;
(二)破坏、污染水资源;
(三)随意开山采石(矿)、挖砂取土、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结构和地形地貌;
(四)生产储存或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擅自进行项目建设;
(六)其他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实行旅游资源点面结合、目录化等级管理的保护制度。经公告的旅游资源列入本办法保护管理。
第八条 经公告的旅游资源,市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确定保护等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门管理机构应根据保护等级要求及早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或方案,以此为依据进行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或方案的编制工作;旅游资源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负责保护规划或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或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建旅游景区、度假村、游乐场(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饭店、度假别墅等涉旅建设项目,市发改部门应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涉旅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设规划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
(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四)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旅游区还应增加资源开发项目和人造景观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五)经济、社会效益及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
(七)市政配套设施;
(八)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九)安全、消防防护配套设施;
(十)客源市场的定位、接待容量和预期效益;
(十一)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项目规划,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项目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变更、修编项目规划的,应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在旅游开发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设施,要与旅游区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开发和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宗教建筑、园林、特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要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修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公告的旅游资源,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破坏旅游资源事件应及时报告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通报旅游资源破坏事件的相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和约定开发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我市旅游资源遭到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