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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汽车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8- 20 11: 42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4〕4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4-0004    效力状态:废止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下称“无环保标志的汽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指经定期检测合格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东至体育场路-中华路,南至万泉路,西至虎山路、北山路,北至万昌路。即:体育场路-中华路-万昌路-北山路-虎山路-前溪路-东门路-万泉路-体育场路围合区范围内(不含上述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每日8时至17时,为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4年6月21日起,每日8 时至17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领取和发放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