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4-73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4〕4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5-06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4-0005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
文号:温政发〔2014〕45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4-0005 效力状态: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推进“五水共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4〕3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禁养区范围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
(二)限养区和宜养区内的猪、牛、羊、兔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二、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关停和搬迁,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畜禽养殖场(户)要在2014年6月底前自行处理畜禽进行关停、搬迁。逾期不关停和搬迁的,将依法予以关停和拆除。
三、限养区及宜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养殖场建设相应的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污水处理和贮存设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且必须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将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和排泄物就地或异地农田消纳,实现污水“零排放”目标。限养区和宜养区内猪、牛、羊、兔规模养殖场要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逾期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无法治理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关停。
四、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关停或拆除。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养殖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居民如有发现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未关停、限养区和宜养区内养殖场未整改到位或违规排放的,可向所在地镇(街道)、市农林局、市环保局或市行政执法局进行举报,太平、城东、城西街道举报电话:96310(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域举报电话:86222648(农林局)、86223247(环保局)。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