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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9 12: 09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5〕45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5-0012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现将《温岭市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温岭市市级预算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公款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市级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一个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的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注明选择开户银行的方式,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非独立法人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开办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相关证明。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

  3.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招投标的提供标书,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 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提供已审核同意账户变更的书面报告、银行已同意销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立结算账户的申报材料,按规定以新设账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三)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般存款账户附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持市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四)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均转入新开设单位账户;

  (五)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七)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八)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五章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存款招标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评标指标主要采用社会责任贡献等。

  社会责任贡献是指投标银行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愿向指定的市级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捐赠的数额。

  第二十五条  招标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在本市辖区内设立机构至少满一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定期存款金额、期限及存款银行的选择模式。

  第二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6个月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大小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温岭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定期存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温岭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查处银行机构在账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人民银行温岭支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将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未进行公示或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非预算单位及企业的公款存放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上级部门对其账户管理和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应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资金存放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市国资局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未纳入市级预算单位管理的镇街道公款存放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1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预算单位编码:                                   审批号:

 

 

  

  附件2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批号:x-xx

    xxxxxxxx     :

  你单位要求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收悉。根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银行结算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于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审批专用印章)

                                         201x 年x月x 日

  

  注:此批复书一式三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人民银行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3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备案,在报送本表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般存款账户附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于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3.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写“新开户”。

  4.撤户时“原银行结算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写“撤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