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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9 12: 06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5〕46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5-0013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温岭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温岭实际,现就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市于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实施五年来,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我市人口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衡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改革居住证制度,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于调控流动人口规模、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确保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由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具体承担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成立组织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工作,负责居住证办理,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申报、初审等工作,牵头做好系统间信息互联互通。

  市教育局:负责与上级教育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教育信息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直连、数据交换及系统维护。制定出台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上级人社部门沟通衔接,做好社保信息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直连、数据交换及系统维护。制定出台积分入保的实施细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与上级住建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公共租赁房屋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直连、数据交换及系统维护。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与上级卫计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生信息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直连、数据交换及系统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居住证制度试点工作的经费核拨,并将居住证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镇(街道):负责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窗口,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

  三、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浙江省居住证》;以“权责对等、积分服务”为基本原则,以《浙江省居住证》为载体,以《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

  (一)登记制度

  来温岭居住、就业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在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二)《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

  在温岭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属于市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证件签注和注销

  1.证件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浙江省居住证》:(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2)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发放要求的;(3)持有人逾期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持有人已转办为居住地常住户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3.已持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然可享受原有待遇;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意见办理。

  (四)积分管理和服务

  1.积分制度: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对应享受更好公共服务待遇。列入积分管理由《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按需申请参加。各镇(街道)对流动人口积分申请项进行审核,必要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申请项真实性进行核查。

  2.指标体系:《浙江省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或技术等级、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遵纪守法、表彰奖励等内容,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3.提交材料:参与积分制管理的申请人向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填写《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根据积分情况选择提交其它相应材料。

  4.政策制订:《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根据积分分值享受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内容以及具体程序方法等,由市政府制定《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5.积分应用

  (1)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排名纳入申请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

  (2)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纳入申请温岭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3)流动人口享受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公共租赁房指标数,均由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在每年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房视当年市政府有无资源,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

  (4)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每年提供一批免费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名额,参加免费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每年提供一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名额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温岭人家庭户成员;每年提供一批积分创业扶持名额,参加积分创业的申请。

  (5)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在各行业中排名靠前的流动人口,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每年视情提供一批免费的体检名额,参加免费体检。

  (6)积分累计后排名在前100名的流动人口,可以列入“十佳新温岭人”和“优秀新温岭人”评选。

  (7)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应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对服务项目的积分对象、享受范围、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把居住证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或明确专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政支出规范的原则,把居住证制度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完善政策体系。涉及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完善居住证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提高、完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齐抓共管,深化完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协同配合机制、执行评估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情况反馈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三)强化信息支撑。整合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部门现有信息资源,打造居住证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要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加强信息采集力量,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科学制定居住证制度改革宣传方案,大力宣传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流动人口预期,形成与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居住证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舆论氛围。

  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全市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是我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政府部门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力的一次有力检验。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确保此次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效果。

  五、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温政发〔2010〕9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