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02-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02〕219号
- 成文日期:
- 2002-12-30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02-0003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岭市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温政发〔2002〕219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02-0003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变更登记,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现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温岭市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岭市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补充规定
为加强土地管理、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土地变更登记,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浙江省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分割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在竣工验收后的变更登记。以宗地内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为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是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所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权属证明,是准予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凭证。
三、宗地原则上按幢划分。一幢住宅楼用地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和底层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体的楼房用地。
凡公共设施用地,如道路、通道、河流和公共绿地等,均不划入宗地。
四、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所提供的具有合法依据的每套住宅或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与该宗地总建筑面积之比和该宗地的总用地面积确定。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二)设定登记时核发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总建筑面积及每幢、每个分割单元或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提供资料为准);
(五)合法的标准地名。
六、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在调查和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在房屋出售前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在商品房出售时交予购房者,购房者可凭《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购销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对建成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
九、对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将按《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