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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7 10: 56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06〕15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06-0007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行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和《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 2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现就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个街道的行政区域)及省人防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不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下同),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6B级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手续。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浙价[2004]121号文件规定),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其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文件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改部门不予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七、中央、省和外省市驻地单位以及地方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

  八、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发改(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十、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公布前已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仍按温政发〔20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