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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7 10: 34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07〕28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07-0001    效力状态:废止

           

  

  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近年来,我市对规划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规划“缺位”与“越位”并存,编制程序不规范,内容交叉重叠,且缺乏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调控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学规划体系建设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为经济建设、中等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三大主体任务提供规划支撑。

  (二)规划编制的领域。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方向,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三)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按行政层次、对象和功能,我市的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三大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市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体现战略导向作用。发展规划纲要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要改变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空间规划是根据市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市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力的“红线”。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市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专项规划是根据市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以及审批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简化对竞争性产业发展方向、产品产量的描述。结合本领域的特点,着力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各类规划要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要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

  二、切实规范规划编制行为

  (四)成立规划工作领导管理与协调机构。为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协调,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的立项备案和综合协调管理职能。

  (五)规范规划立项管理。规划立项管理是加强规划工作规范运作,防止和避免规划内容重复、矛盾的重要环节。各类规划在编制前,均应立项备案。市级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具体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建设规划局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建立规划立项及经费支出监管机制,由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规划编制经费进行监管。

  (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的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与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鼓励开展多部门、多学科联合编制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或参与规划编制,鼓励和支持外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扩大规划公众参与,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协调不同利益主体,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应组织建立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发展规划纲要、重要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评审咨询机制。

  (八)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市级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外,其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前,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市发展和改革局视情况负责协调衔接或者确定具体的协调衔接部门,衔接重点是宏观调控目标、区域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等,对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决定。

  三、健全规划组织实施保障机制

  (九)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后,要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十)加强规划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切实按照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投资建设的基本准则。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划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级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由规划实施单位组织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可由规划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也可由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发布。

  (十二)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