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3 16:01 信息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及《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7〕13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目前执行的《温岭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发〔2016〕53号)中部分迁移政策与之相悖,同时参照上级文件起草规范来看,应出台该文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在现行户口迁移登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解决群众进城落户的需求,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有利于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及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新文件和旧规定的差导 

  在落户条件上,作进一步放宽。一是在城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有合法稳定就业,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从3年调整为2年;二是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申请在城镇(除太平、城东、城西以外)登记为常住户口;三是在城镇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房屋权属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市该城镇地区(除太平、城东、城西以外)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迁至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四、其他

  (一)解读机关:市公安局

    (二)解读科室: 行政审批科

    (三)联系电话:86109738

原文地址:http://www.wl.gov.cn/web/zwgk/zcwj/gfxwj/szfwj/201810/t20181015_2214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