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及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针对我市当前农村住房布局散乱、居住环境较差、建筑质量不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从制度层面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着力提高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水平,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故出台该文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五)《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
(七)《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29 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十章。主要有总则、职能分工、村庄规划编制、村民建房面积标准、农房建筑标准及规定、申请对象与资格、宅基地审批管理、批后监管、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职能分工章节
《办法》在温政发﹝2016﹞32号文件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增加了负责对农村工匠提供培训和组织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两项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加了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受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及批后监管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增加了负责办理农房代办工作职责。
(二)关于村民建房面积标准章节
《办法》在温政发﹝2016﹞32号文件的基础上, 主要修改了下列内容:
1.统一农房住宅形式。农房一般包括联排立地式、多层套房式、公寓式等住宅形式,并对各种住宅形式进行解释。
2.统一宅基地标准。有效人口2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小套);有效人口3-4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5平方米(中套);有效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10平方米(大套)。位于转角位置农房因不可分割原因可增加不大于15平方米的宅基地用地面积。
3.明确申请住房面积标准。有效人口1人的可在公寓式(或多层套房式)住宅中申请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原审批过一间联排立地式住宅现有效人口达到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再申请一小套联排立地式农房;原审批过一小套小康型住宅现有效人口达到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再申请公寓式(或多层套房式)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原审批过一中套小康型住宅现有效人口达到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再申请公寓式(或多层套房式)不超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三)关于农房建筑标准及规定章节
1.明确农房建筑层数。新建联排立地式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 3 层,檐口高度(指室内地坪到檐口的高度,下同)不得大于11.2 米,屋栋高度(指室内地坪到屋栋的高度,下同)不得大于15.2 米。多层套式农房层数不得超过5层,临街套式农房的檐口高度不得大于15.8米,栋高不大于19.8米;非临街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4.2米,栋高不大于18.2米。
2.规范农房建筑标准。通天式农房夹层高度不得大于2.8米,夹层中空部分离建筑主朝向长度不得少于5米;阁楼只允许单侧设置露台,檐口高度不得大于2.4米,露台缩进不得少于0.8倍该阁楼檐口高度,若为临街建筑时露台应设置在非临街面;地下室应建在房屋垂直投影范围内,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得大于0.45米,地下室层高不得大于3.6米不得建2层地下室;多层套房式农房应采用全坡顶形式,除设置必要消防设施、屋顶水箱、太阳能等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上述等设施应在坡屋顶内隐蔽设置。
3.优化农房建筑布局。楼梯间原则上要求开窗,满足自然采光通风以及排烟的要求;农房设计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御有关要求,提高防灾、抗震等能力,并着力探索形成“地域民居”新范式。
四、其他
(二)解读机关:市建设规划局
(二)解读科室:规划管理科
(三)联系电话:86143617
原文地址:http://www.wl.gov.cn/web/zwgk/zcwj/gfxwj/szfwj/201810/t20181015_2214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