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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6: 17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96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2030号)和《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范》(DB33/T912-2019)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温岭市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1729


温岭市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建设

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台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暨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1315号)、《温岭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温市委办〔201268号)、《温岭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2)》(温市委发〔201871号)和《关于纵深推进新一轮环境革命高质量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岭的意见》(温市委发〔202040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专用于支持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补助资金。重点投向精品村、特色村、精品线路、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温岭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温岭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水局,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村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和有关行政村是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

(二)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业务指导;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做好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村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申报资料;

(二)编制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四)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依照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接受市农水局、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已建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

(八)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新时代美丽乡村创建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到哪里,部门项目资源整合到哪里的要求,合力做好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组织镇(街道)、村开展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申报条件:

(一)美丽乡村精品村须达到省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村标准;

(二)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以行政村为创建对象;

(三)精品村上年度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四)村党组织战斗力强。三年内,村内未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具有独特的自然生态、民俗文化、人文文化、古迹古建筑和产业等鲜明特色;

(六)根据温岭市域美丽乡村规划,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创建村原则上在美丽乡村精品线路沿线。

第十一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建设条件:

(一)精品线路原则上要求横跨2个镇10公里以上;

(二)有镇级以上主干道路、河道、绿道和海上通道等交通游览线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文化、特色产业、旅游资源、自然风貌和人文古迹等优势;

(三)与周边景区、园区、山水风光和精品村,具有整体联动创建的条件和潜力;

(四)加强连线景观带及成片点、线、面整体景观设计。在成片连线村庄整治基础上,以沿路、沿河、沿景区、沿产业带、沿山水线、沿人文古迹等区域为布局,突出特色产业布局、生态休闲旅游、特色农家乐发展。

(五)沿线村班子团结,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建设积极性高,创建工作的基础具备。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在创建对象申报前,应向镇 (街道)党委、政府提出本区域的创建计划,精品村、特色村拟创建对象,经镇 (街道)党委、政府集体审核同意后,以镇 (街道)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名义申报,需要提交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项目申请表。美丽乡村精品线建设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域美丽乡村总体规划及各镇(街道)美丽乡村创建积极性综合评价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街道)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的申报,按建设计划数,综合各地美丽乡村建设进展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分析研究,确定年度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项目,按省申报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串点成线连片推进原则,彰显特色原则,合力共建原则。

第十五条美丽乡村精品线主要建设内容为:做好沿线房屋风貌管控;沿线山水田林景观修复和村庄绿化彩化;沿线路口或重要节点景观营造;沿线农户美丽庭院建设;推进美丽乡村数字化服务应用;利用美丽乡村资源,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格局,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挖掘农业农村功能与价值,积极培育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业,建设休闲乡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养生养老、运动健康等新业态;加强对乡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道、古宅和古井等的修缮利用及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利用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展示乡情村史,讲好典故传说、名人文化、祖训家规等乡村故事。

第十六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创建对象一经确定,各镇要优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要求,规划设计要体现特色文化、特色产业、特色景观和特色建筑,反映乡土乡愁文化和人居品质。对村庄规划进一步深化细化,将建设项目可行性、建设周期、投资预算、实施效果和施工方案作为编制重点。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后,镇领导小组邀请市领导小组及主要成员单位进行规划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并形成最终规划成果。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从设计到施工、后续运营安排进行工程实地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创建对象,在确定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项目,经镇(街道)审核后,及时报送市发改局备案,并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申报表》进行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确因规划要求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项目变更按照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无法编制分项预算,如:清理垃圾、绿化养护等;其它可打包采取招标形式的,不得拆分),可采用包清工模式,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由村级自行采购,施工作业向社会招标;或通过村民议事决策程序,报镇(街道)审批确定后,由村级集体自行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线路和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实施必须设立项目指挥部(项目小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由镇级负责统筹实施,同时建立人才服务团,对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加强服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镇(街道)、村要加强美丽乡村精品线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市里不定期对精品线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随机检查。镇(街道)要落实专人统筹协调精品线沿线各村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全面负责。精品线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由镇(街道)统一组织,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村级要确定专人担任本村域范围内精品线工程建设项目村级联络员,协调、监督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

(一)镇级验收:美丽乡村项目完成后,镇(街道)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美丽乡村的所有项目建设逐一进行验收。

(二)台州市考核验收:美丽乡村精品村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台州市考核验收,其考核结果以台州市认定为准。

(三)市级验收:经镇级验收合格后,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市级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的考核验收和长效机制复查,依据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按照《台州市美丽乡村精品村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时,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有创建项目。

 

第六章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及监管

第二十五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镇(街道)配套资金、村自筹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资金使用采取项目补助、进度拨款、考核验收、长效复查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未进行行政村调整的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精品村项目补助:每村奖补资金上限为300万元,已创建特色村的,扣减特色村已补资金。以项目化形式补助,市奖补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按8:2配套。

2.特色村项目补助:每村奖补资金上限为120万元,以项目化形式补助,市奖补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按8:2配套。

(二)已进行行政村调整的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村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精品村项目补助:每村奖补资金300万元,原行政村撤并村数每增加一个,奖补资金增加150万元。原行政村中已实施精品村项目的,原行政村不增加奖补资金;已实施特色村项目的,扣减原行政村奖补资金60万元。行政村撤并后实施的特色村,全额扣减奖补资金。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以项目化形式补助,市奖补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按8:2配套。

2.特色村项目补助:每村奖补资金120万元,原行政村撤并村数每增加一个,奖补资金增加60万元。原行政村中已实施精品村或特色村项目的,原行政村不增加奖补资金。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40万元,以项目化形式补助,市奖补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按82配套。

(三)精品线路:根据镇(街道)、村级项目建设内容和财务审计报告,以项目化形式补助,市奖补资金与镇(街道)及村级自筹资金按8:2配套。

(四)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村:省级重点村和一般村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验收结果认定,重点村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考核验收结果为准,一般村以台州市复查验收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采用总额控制的原则,即工程投入总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少限额。低于最小限额的,按投资比例扣减。

第二十九条  创建项目支出,需取得正式票据;严禁白条子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规划设计和工程项目监理、财务审计等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投资额的10%。验收前要进行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审计等工作。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条  镇(街道)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对项目投资完成进度拨款负责制。镇(街道)财政、村要按每个创建项目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奖补资金进度拨款。

(一)经批准的精品村、特色村和精品线路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并达到工程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预拨补助资金的40%。精品线路、特色村项目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至补助资金的90%,预留补助资金的10%,待长效机制复查合格后拨付;精品村项目通过台州市考核后,拨付至补助资金的60%,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至补助资金的90%,预留补助资金的10%,待长效机制复查合格后拨付。

(二)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100%。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进度达50%以上,拨付补助资金的40%;建设进度达80%以上,拨付至补助资金的70%;通过浙江省考核后拨付至补助资金的80%;项目完成结算,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至补助资金的100%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周期。精品村、精品线路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色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村建设周期为3;超出建设周期的,由镇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当年未启动的收回指标。

第三十三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不得用于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并建立管理小组,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村两委主要干部及家属不得参与承包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温岭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审计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729日印发

 

温农水[2021]2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