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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5: 07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城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温岭市城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

  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温岭市五个街道、城市新区及铁路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除个人自建住房及不排放建筑渣土、泥浆的建设项目外)建筑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管理细则。

  二、处置核准

  建筑渣土(泥浆)实行定点消纳。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场所消纳,如涉及消纳点变化的需经水利部门水保变更批准,无水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在政府部门认定的场所消纳。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依照下列要求到市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申报,提供的材料包括:

  1. 水土保持方案核准文件(包含变更意见);

  2. 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申报表;

  3. 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路线申报确认单(建设业主自行测量运距);

  4. 工程建设项目土方预(测)算报告书;

  5. 测算图纸(总平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基础图、桩图);

  6. 消纳地点位置图;

  7. 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置建筑渣土(泥浆)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应依照下列要求到市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提供的材料包括:

  1.《温岭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审批表》;

  2. 由施工(建设)、运输及消纳单位签订的《温岭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承包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图(位置图),消纳场地平面位置图;

  4.符合以下标准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清单:

  (1)运输企业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且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注册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

  (2)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须为三轴运输车且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苫盖装置、密封条和行驶记录仪(须接入台州市建筑垃圾监控系统);

  5.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处置费

  我市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费的招标控制价按台州市(温岭)信息价计取,消纳费按当地市场价计取。

  建设业主办理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申报时,需将建筑垃圾处置费总价款的20%作为处置费预存款存入温岭市财政专户。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完工后,凭运输、消纳、建设、施工单位四方盖章确认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输消纳结算凭证”返还。

  四、作业要求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渣土(泥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遗撒泄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装载、运输和倾倒建筑渣土(泥浆),不得偷倒、偷排工程渣土(泥浆);

  2.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证件,凭消纳凭证进入消纳场;

  3. 运输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置车辆冲洗设备,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身、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4. 因施工项目工程需要导致运输单位运能不足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后可调配车辆;

  5.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实行施工(建设)、运输、消纳单位消纳凭证制度,由消纳单位向施工(建设)单位发放消纳凭证,消纳单位不得接纳无消纳凭证的建筑渣土(泥浆);

  2. 消纳单位与施工、运输单位做好衔接,确保建筑渣土(泥浆)及时消纳;

  3.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泥浆沉淀池、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成冲洗设备基槽、安装并接通建筑渣土视频监控,同时确保运输企业规范作业所需的水电和照明设备;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检查装载完成准备驶出工地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阻止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未实施冲洗保洁的车辆驶出工地,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发放消纳凭证,确保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回填

  1. 无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挖土深度距原地面标高小于等于2米的,该部分渣土可用于本项目回填;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具备回填渣土堆放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委托原基坑维护设计单位出具回填渣土施工场内堆放方案;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不具备回填渣土堆放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需取得临时堆土点所在场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将项目产生的部分建筑渣土(不超过回填所需方量)按要求堆放在该临时堆放点,用于自身项目回填;

  4. 工程建设项目异地回填的,建设(施工)单位需取得异地回填点(可堆方量)所在场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将项目产生的部分建筑渣土(不超过回填所需方量)按要求用于异地回填。

  六、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费用足额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插手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的打击力度,确保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作规范运行;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单位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审核;核定禁行路段的运输时间、路线;加强路面巡查管理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财政部门做好对建筑渣土处置预算审查等相关工作。

  (四)建设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需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情况。

  (五)交通部门按规定对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性能进行检测;审核运输单位行驶公路的路线;对车辆超限运输和公路上的抛撒滴漏现象进行查处,确保公路运输安全。

  (六)水利部门应做好对建筑渣土(泥浆)消纳方量的核实工作,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建筑渣土(泥浆)行为严肃查处。

  (七)国土资源部门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私自设置建筑渣土(泥浆)填埋场及随意倾倒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擅自处置建筑渣土(泥浆)行为的查处。

  (九)市公管委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指导招标人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将有关建筑渣土(泥浆)处置有关条款列入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加强施工现场标化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做好车辆冲洗出入工地的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配合水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规处置建筑渣土(泥浆)的施工单位执法工作。

  七、其他

  1.本细则于2016年5月20日起执行,原《温岭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2.各镇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温岭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甲方):

  运输单位(乙方):

  消纳单位(丙方):

  甲方依法将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泥浆的处置业务交由乙方和丙方。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承运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第二条  建筑渣土、泥浆合同价款

  (一)建筑渣土、泥浆运输价款

  1. 本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公里,运输方量为       方,运输距离为       公里,渣土容重 1.6 吨/方,合同渣土运输价款为人民币       元。

  2. 本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泥浆运输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公里,运输方量为       方,运输距离为       公里,泥浆容量 1.3 吨/方,合同泥浆运输价款为人民币        元。

  3. 合同运输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

  4.其他约定

                                                       。

  (二)建筑渣土、泥浆消纳价款

  1. 本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消纳地点为         ,渣土消纳单价为人民币    元/方, 消纳方量为       方,为合同渣土消纳价款为人民币        元。

  2. 本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泥浆消纳地点为         ,泥浆消纳单价为人民币    元/方, 消纳方量为       方,合同泥浆消纳价款为人民币        元。

  3. 合同消纳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

  4. 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期

  1.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工期为    天。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和丙方处置工期相应顺延: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处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②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止外运、停止消纳或停止施工。

  ③甲方工程项目进展原因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④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人力等不可抗力因素。

  ⑤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⑥甲方的原因所造成车辆准运证办理期限的延误。

  ⑦甲方认可办理准运证的运输车辆无法满足工程进度。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费进度款付款方式

  1.乙方在运完合同约定建筑渣土、泥浆暂估总方量的     %时,甲方在   日内及时支付给乙方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占合同渣土、泥浆运输暂估总价的     %)。

  2.乙方在运完合同约定建筑渣土、泥浆暂估总方量的     %时,甲方在   日内及时支付给乙方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占合同渣土、泥浆运输暂估总价的     %)。

  3.乙方在运完合同约定建筑渣土、泥浆暂估总方量的     %时,甲方在   日内及时支付给乙方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占合同渣土、泥浆运输暂估总价的     %)。

  4.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工作量时,甲乙双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合同第二、三条约定完成结算,并在完成结算后   个工作日内,按实支付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费。

  5. 其他约定                   

  (二)建筑渣土、泥浆消纳费进度款付款方式

  1.丙方在消纳完合同约定建筑渣土、泥浆暂估总方量的   %时,甲方在   日内及时支付给丙方消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占合同渣土、泥浆消纳暂估总价的     %)。

  2.丙方在消纳完合同约定建筑渣土、泥浆暂估总方量的   %时,甲方在   日内及时支付给丙方消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占合同渣土、泥浆消纳暂估总价的     %)。

  3.丙方在消纳完合同约定建筑渣土、泥浆暂估总方量的   %时,甲方在   日内及时支付给丙方消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占合同渣土、泥浆消纳暂估总价的     %)。

  4. 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工作量时,甲丙双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合同第二、三条约定完成结算,并在完成结算后   个工作日内,按实支付建筑渣土、泥浆消纳费。

  5. 其他约定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温岭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许可,提供该工程渣土、泥浆承运车辆相关信息,并经批准取得准运证。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费及时支付给乙、丙方。

  3.甲方应当明确渣土及泥浆的排放数量和时间,及时递交乙、丙方;甲方的工程进度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

  4.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保障车辆通行、提供乙方规范作业所需的水电和照明设备、按标准设置泥浆沉淀池、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安装并接通建筑渣土视频监控,做到管理到位施工文明。

  5. 甲方应在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保证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正常运行,渣土装车由甲方负责。

  6.甲方应当主动制止乙方使用无密闭装置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或(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对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发放消纳凭证。

  7. 其它: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认真执行甲方提供的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合理调配运力(调配车辆需符合有关部门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至丙方消纳场的任务。

  2.乙方装载建筑渣土、泥浆应当以不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为限,确保密闭装置正常闭合,杜绝运输过程中建筑渣土、泥浆飞扬撒落或滴漏。

  3.乙方所属运输车辆驶入工地前应当做好车辆的日常保洁,驶出工地时应当主动对车辆进行冲洗(乙方应配置符合规定的自动冲洗机及高压冲洗设备),做到运输车辆车身、轮胎不粘泥。

  4. 乙方凭消纳凭证进入消纳场,不得将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至消纳场。

  5.其它:

  (三)丙方责任

  1. 丙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监控、信息传输等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泥浆池、围墙(栏)等设施,出入口道路经过硬化处理,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2. 丙方应与甲方、乙方做好衔接,及时将乙方承运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

  3. 丙方应根据建筑渣土、泥浆测算方量,与甲方、乙方一同估算运输车数,向甲方发放相应车次数量的消纳凭证;要求乙方凭消纳凭证入场消纳,不得接纳无消纳凭证的建筑渣土、泥浆。

  4. 其它:

  (五)施工场地安全责任

  在甲方场地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责任问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责任主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经乙方、丙方同意,擅自将建筑渣土、泥浆交予其他人运输、消纳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赔付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费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付款约定,无正当理由向乙或丙延期付款的,甲方应当向乙或丙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3.乙方因自身原因(如违规作业被有关部门查处、运力不足等)延期或不执行甲方提供的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4.丙方未对乙方承运甲方的建筑渣土、泥浆及时消纳,造成工期延误的,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约定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壹式八份,除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外,市相关管理部门各执壹份。

  3.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各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专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