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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5: 06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办〔2016〕8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积分服务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享受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学额情况纳入申请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免费体检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三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免费体检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公租房分配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公租房、体检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流动人口享受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公共租赁房指标数均由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在每年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房视当年市政府有无资源,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

    第五条  各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设立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计分。

      第七条  在温岭连续居住、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含)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属于市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均可持《浙江省居住证》(无居住时间限制)直接申请。

  第八条  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纳入积分服务管理。流动人口应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依照《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必备材料:

      1.身份证明。应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年限。不同时期的居住证(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证明为准)。

      3.稳定住所。本市居住证明(自购房的,出具房产证;租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居住职工集体宿舍的,出具单位证明和《单位集体宿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借住亲属家中的,出具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证明。)

      4.计划生育。应提供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温岭市XX镇(街道)流动人口卫计系统积分审核表》);流动人口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各类计划生育证明。

  5.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

  (二)选择材料

      6.特殊身份。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7.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技能人才。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特殊工种。应提供参加环卫、消防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教育培训。应提供参加法治教育、安全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社会保险。应提供在温岭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12.预防保健。应提供的资料:

      (1)《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13.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14.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5.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6.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7.十佳评选。应提供获评“十佳新温岭人”和“优秀新温岭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8.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温岭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20.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及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具的新温岭人联谊会成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  积分审核

      第九条  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窗口对受理的资料及时进行审核。资料经审核后,由公安机关统计得分并录入“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复审确认。

      申请人可通过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网站或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条  按照《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计分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流动人口积分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分审核、 “十佳新温岭人”、“优秀新温岭人”的证书核查和新温岭人联谊会成员身份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违法犯罪、居民身份证、居住年限、十六周岁以下暂住未成年人登记情况、“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的核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司法局:负责法治教育证明的核查。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慈善总会:负责志愿者或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法院:负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民主党派人士、中共党员身份由相对应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申请积分服务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提出,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受理核查。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四章  积分应用

  第十三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学额情况纳入申请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为当年2月8日至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按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于每年6月6日前在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于每年6月20日前将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名单提交市教育局。各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窗口在每年6月20日前向积分申请者发放《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

    第十五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数、个人素质、工作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登记管理六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六条  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优先纳入申请温岭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待遇的,已婚的只取夫妻积分高的一方,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十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每年提供一批免费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名额,参加免费技能鉴定、创业培训;

      每年提供一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名额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温岭人家庭户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每年提供一批积分创业扶持名额,参加积分创业的申请。

  第十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在各行业中排名靠前的流动人口,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每年视情提供一批免费的体检名额,参加免费体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服务管理;已纳入积分服务管理的,终止其积分服务管理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迁入温岭市户籍后,对其积分服务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离开本市,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136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计分标准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和一票否决项,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分、个人素质、工作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和登记管理等六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和参政议政等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个人信用、刑事犯罪、其他处罚等三项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190分)

  (一)基本分(40分)=居住年限(20分)+ 稳定住所(7分)+ 年龄范围(3分)+ 特殊身份(10分)

  1.居住年限(20分)。

  得分标准:连续居住满1年为2分,最高分限20分(即连续在温岭市居住的,满10年及以上者均为20分)。

  2.稳定住所(7分)。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温岭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温岭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为7分;居住在经安全评估符合出租条件的房间内的为7分。

  3.年龄范围(3分)。

  得分标准:20周岁以上至45年周岁以下(均含)人员为3分。

  4.特殊身份(10分)。

  得分标准:流动人口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的为10分。

  (二)个人素质(90分)= 学历水平(35分)+技能水平(32分)+ 特殊工种(15分)+ 教育培训(8分)

  1.学历水平(35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为15分;硕士研究生为25分,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为35分。

  2.技能水平(32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5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为10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为15分;副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为30分;正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为32分。

  3.特殊工种(15分):在本市从事环卫工作或担任专职消防员的为3分,工作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分限15分。

  4.教育培训(8分):积分申请当年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加5分,法治教育加3分。

      (三)工作情况(20分)=社会保险(15分)+合同执照(5分)

  1.社会保险(15分)。

  得分标准:在温岭市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分限15分。

    2.合同执照(5分)。

  得分标准:在温岭市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加5分;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加5分。

      (四)计划生育(30分)

  得分标准:提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的,加30分;提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罚证明的,加10分;提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接受处罚证明的不加分。

  (五)预防保健(5分)= 免疫接种(3分)+ 妇幼保健(2分)

  1.免疫接种(3分)。

  得分标准:随迁子女自觉参加免疫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加3分。

  2.妇幼保健(2分)。

  得分标准: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的加2分。

  (六)登记管理(5分)

  得分标准:携带未满十六周岁随迁子女主动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加5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得分标准:属于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加2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外观专利每件加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加10分、发明专利每件加15分;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1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最高分限30分。

     (三)奖励荣誉

  1.个人获奖

  得分标准:获得温岭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台州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5分;获得国家级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以上荣誉称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一、所获奖项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所属部门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温岭市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2.见义勇为

  得分标准:获评温岭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 10 分;获评台州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4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可累计积分。

      3.十佳评选

  得分标准:获评“优秀新温岭人”称号的加5分;获评“十佳新温岭人”称号的加10分。多次获评的,按最高一次加分。

  (四)慈善公益

  得分标准:

  1.近三年内在温岭参加志愿者或义工工作每满20小时加1分,最高分限20分。

  2.在我市个人捐赠每满5000元加 1分,最高分限10分(即个人捐赠满5万元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

  3.在我市无偿献血200CC,每次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无偿献血共计2000CC及以上者均加20分)。

  4.在我市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2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20分。最高分限4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个人在我市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依据)50万元起计1分,投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10分(即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40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

  2.近5年内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10分。

      (六)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

  1.当选我市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10分;温岭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20分;台州市级的加30分;省级的加40分;国家级的加50分。

  2.担任新温岭人联谊会理事及以上职务加5分,会员加3分。

  三、扣减分

  (一)个人信用

  减分标准:

  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20分。

  (二)刑事犯罪

  减分标准:

  1.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每次扣15分;

  2.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扣30分;

  3.判处3年至5年(均含)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扣40分。

   (三)其他处罚

  减分标准:

  1.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10分;

  2.近5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15分。

  3.没有提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的,扣10分。

  4.积分当年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扣5分。

  四、一票否决

    1.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