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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温岭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5: 04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加快光伏应用,进一步拓展能源利用空间、优化能源结构,全面推进浙江省屋顶光伏为民办实事工程,根据《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促进温岭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37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自然人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屋顶上建设家庭光伏项目,自201861日(含)建成并网发电的按装机容量给予0.6/瓦的一次性补助及一年发电量补助,年发电量按每瓦有效发电1千瓦时折算(即每瓦年有效发电1度),自并网之日起一次性补贴一年。20181031日(含)前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32/千瓦时的补助;20181231日(含)前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22/千瓦时的补助;2019年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12/千瓦时补助。享受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补助的不再享受集中连片居民家庭屋顶光伏补助。 

   二、对以村集体为投资主体在合法的集体产权建筑上建设装机容量达100千瓦以上的屋顶光伏工程,自201861日(含)建成并网发电后给予600/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及一年发电量补助,年发电量按每瓦有效发电1千瓦时折算(即每瓦年有效发电1度),自并网之日起一次性补贴一年。20181031日(含)前并网的村集体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32/千瓦时的补助;20181231日(含)前并网的村集体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22/千瓦时的补助;2019年并网的村集体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12/千瓦时补助。 

   三、本补充规定中涉及的补助统一由市电力公司代付。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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