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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4: 54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建筑业提升发展,以加快转变建筑业建造方式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为抓手,优化建筑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强化数字化引领,深入实施建筑业科技创新行动,推进政府工程规范建设,积极实施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全质量安全体系,推动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快建筑企业强基固本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巩固我市“建筑强市”地位。

(二)企业发展目标。到2025年,培育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1 家、甲级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5家,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家,争创“鲁班奖”项目1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10个。

二、推进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建筑业企业强基固本行动,对地方综合贡献首次(以营改增实施年度为基准)达到300 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00万元奖励30万元的标准,以500万元增长为基数,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四)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企业首次晋升或新迁入本市的,按照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建筑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型,鼓励建筑企业上市,享受上市企业有关政策;鼓励建筑强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鼓励企业拓展市外业务。对企业拓展台州市外业务所产生的我市地方综合贡献进行评估,对达到80万元的给予20%的奖励,且以2018-2020年3年平均值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再给予30%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如超过按比例兑现。

(七)鼓励企业回归。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回归企业享受政策参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58号)文件执行。

(八)鼓励企业赴境外“走出去”发展。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 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5 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10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20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30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三、激励争先创优

(九)注重争先进位。每年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考核排名,考核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发文。排名前2位的企业为建筑业龙头企业,排位在第3至10位的企业为建筑强企,排位在第11至35位的企业为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十)加大创优创杯力度。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给予建筑企业承接项目获得以下荣誉的各项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温岭市曙光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温岭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以上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国家级奖项除外);有外省省级同级别奖项的,奖励减半;参建企业不予奖励。

(十一)加大优质优价力度。推进建筑工程示范引领,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应列入创优计划,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列入创优计划。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温岭市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签约合同价的 2.0%、1.5%、1.0%、0.5%(价款不累计)。

(十二)鼓励企业诚信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市外引进或企业培养的建筑行业人员取得最高级建筑注册类资格,并在2020年12月31日后初始注册的,或被评为台州市优秀建造师的,按每人享受一次并奖励2万元的标准对人才注册的建筑企业予以奖励,受奖企业必须保证人员2年内不调离,期满后兑现。每年由企业推荐申报市场开拓能手和优秀建造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市场开拓能手和优秀建造师奖牌。

弘扬工匠精神,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技能大比武活动,对获得一等奖的授予技师或技术能手称号,对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得者分别核发相应工种的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推进创新发展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台州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3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政府要求给予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50 万元,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奖励 20 万元。鼓励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科技部门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低进行排名,对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取前3名,在同比正增长的情况下,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取前2名,在同比正增长的情况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享受政策参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57号)执行。

(十六)支持企业技改信息建设。鼓励建筑企业(含税收全部回归市内的分公司)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大型机械和设备,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所购置的设备,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且年购置设备总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6%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9%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2%给予补助。

(十七)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50万元(含税)以上的引进采用BIM技术等信息化应用项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软件部分按投资额(不含税)的30%单独给予补助,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

五、加强保障措施

(十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发挥转贷基金作用,化解“两链”风险。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支持金融机构化解建筑业“两链”风险,积极核销处置大额不良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全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发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贷款,并给予贴息支持。全面落实工程担保替换保证金制度,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九)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法制环境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2014〕63号)文件精神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培训,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依法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组织开展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对违法行为及人员进行曝光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人员名单,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六、其他

(二十)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受到三次以上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当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4)发生欠薪事件并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

(二十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二十二)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读,各类奖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实施。

(二十四)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温政办发13(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