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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5: 04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办发〔2018〕7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1-2018-0023 效力状态:继续有效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航运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基础产业,为切实减轻我市航运企业负担,营造航运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航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保持稳定健康发展,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重树航运大市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 加大对航运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力度 

  1.鼓励航运企业引进回归,对市外(指温岭市外,下同)引进且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航运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具体标准由交通、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评估结果,对其五年内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如年纳税入库额不小于200万元时,其中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50%的奖励;如年纳税入库额100万以上(包含100万)200万以下时,给予40%的奖励。(新办企业当年不足6个月经营的,可以延缓一年执行;超过6个月经营的按月换算,视同一年经营)  

  2.对在本市纳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航运企业,年纳税入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温市委办〔2017〕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执行。 

  二、扶持我市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新增船舶运力,对市外引进回归航运企业、市内已注册航运企业新购置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不包括市内船舶转让)给予运力补贴,标准如下: 

  1.单船载重吨1万-3万吨(含1万吨,不含3万吨,下同)的普货船舶(船龄10年以内)、载重吨3000-5000吨的油运船舶和Ⅰ、Ⅱ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每吨40元补助,最高单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以上类型船舶(船龄10-18年),对净增吨位给予20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单船载重吨3万吨(含3万吨,下同)以上的普货船舶(船龄10年以内)、载重吨5000吨以上的油运船舶和Ⅰ、Ⅱ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每吨50元补助,最高单船补助不超过250万元。以上类型船舶(船龄10-18年),对净增吨位给予25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125万元。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 

  申请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受运力补助船舶须在温岭注册经营5年以上,如未满5年迁出注册地的,全部收回相应补助款项。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20%且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当年不足部分可以延后,但最长不超过5年。若受运力补助船舶所在企业不按承诺书执行相关条款,将记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积极创造航运总部发展环境 

  对引进的著名航运企业总部、航运集团(央企)、国际航运企业和贡献显著的航运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四、附则 

  1.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 

  2.积极鼓励航运企业建账核算、规范经营。对于财务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的航运企业,全年每艘船舶每载重吨缴纳税款不得低于10元,船舶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 

  3.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4.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或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5.部分条款项目涉及进一步细化操作,本意见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解读。 

  6.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