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16: 30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我市是一个水资源紧缺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709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平的33%。面对我市缺水现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显得尤为紧迫。为倡导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和《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科技等手段,建立新的水资源配置制度,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加快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工程、技术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加快改变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的现状,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创造优良的节水环境,把我市建设成节水型城市。

  二、实施原则

  (三)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处理好农业与工业、服务业,城镇节水与农村节水的关系。

  (四)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分阶段组织实施,明确任务与工作重点。

  (五)注重基础,完善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取用水许可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配套,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达到水量有保证、水质有改善的实效。

  (六)适当扶持,加强指导。结合各地实际,市节水办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并予以适当扶持,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七)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应急节供水预案。市节水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编制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市各供水单位和高耗水企事业单位应制订完善应急节供水预案。

  (八)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农业用水户因地制宜采用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九)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和高耗水设备目录》。对直接排放冷却水或工业用水的企业,推广空气冷却器、干法空气洗涤法、原材料的无水制备等工艺。通过技术改造,在四年内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十)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现有供水企业要在供水管网普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供水管网维修和更新计划,加大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的更新力度,供水管网漏失率要在5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节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有关规定确定后公布并执行。

  (十一)制定计划,在三年内分期分批改造宾馆、学校等高用水单位卫生器具。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公园、花园、房屋建筑物的成片绿地应当采用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被移作他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管理,严格分离饮用水与工程生产用水水源,实行分质用水。

  (十二)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加强取水许可“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间建筑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和单位产品的水量消耗超定额标准的,严格执行节水措施“三同时”,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市水利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供水企业不予接水。“四到位”即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十三)工业企业实行节水改造,节水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视作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政府对企业技改扶持范围,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四)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用房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集中居住区和服务区,实行分质供水,并按规定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城镇新区推行分质供水,建立两个供水系统,除生活饮用水外,采用河道处理水或再生水。

  (十五)营业性洗车场(点)提倡无水洗车或使用河道处理水、中水,同时,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十六)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和洗涤等高耗水的服务业,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十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制度,各取水单位编制取水计划,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市统计主管部门应把用水情况纳入统计范围。

  (十八)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按省物价局规定及时提高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优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

  (十九)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实施时间另行确定。同时,全面推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方式,强化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按照《浙江省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计划。超过月计划用水量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三倍收费;超过月计划水量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四倍收费。同时,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除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外,还要冲抵下个月的用水指标。

  (二十一)市设立节约用水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节约用水措施补助费,主要用于节水工程的技术改造。具体由市财政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实施。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达到40%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水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二十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河水净化和微咸水利用的开发、研究工作,对节水效益显著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属县(市)级审批的兴建雨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并根据情况在节约用水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二十五)未建立、健全企业用水管理制度和统一台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减10%--20%月用水计划指标;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用水设备(冷却塔)、器具的企业,扣减20%用水计划指标。

  (二十六)增强全民节水自觉性。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节水的自觉性。建立健全节水工作的社会监督体系,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织群众参与节水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树立节水光荣的社会风尚。

  四、组织领导

  (二十七)节约用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加强统一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卫生、财政、农林、环保、工业、科技、质技监、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节水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节水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