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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16: 30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全面推进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障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由于“户”内人数具有变动性,为此对“户”的时间界定明确如下:

  (一)《暂行办法》颁布前土地被征用,以《暂行办法》颁布之日(即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为基准来界定“户”;

  (二)《暂行办法》颁布后土地被征用,以土地征用时间为基准来界定“户”。“户”内人数以“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相关证明为据。

  二、参保对象应为持有土地承包权证的人员。鉴于部分被征地人员在土地承包之前土地已被征用,或者被征地人员土地承包权证未办理或遗失等因素,为此规定:对未持有土地承包权证的被征地人员,须以农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据,方可参保。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随“户”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时,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不满一年的,须先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可转移用于缴纳本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或待其连续缴费满三年后,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专户中的本息,同时终止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已满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若要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可转移用于缴纳本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或到达规定享受年龄时,按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经本人申请退还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或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本人要求终止保障关系的,应予以办理退保或转移,但政府贴补部分不予退保或转移。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在外地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障(险)关系迁入不予接纳。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期间被判刑或判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恢复待遇资格,停发待遇不予补发。

  六、被征地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每月25号前。25号后报到市农保处的,作为次月办理。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