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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20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四化同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以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市、特色精品农业大市为目标,以强基础保供给、抓质量保安全、重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创新现代农业经营制度,加快农业“两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层次、主体实力、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切实抓好农业“两区”建设

  按照规划布局,严格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农业“两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市财政涉农各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农业“两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具体政策和要求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10〕3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1〕70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52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省级示范市建设的意见》(温政办发〔2013〕141号)执行。粮食生产按照年度粮食生产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各地通过农业“两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一镇(街道)一品”、“一村一品”,推进农业特色产业集聚。积极扶持经济薄弱村、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并与农业“两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优先支持符合农业“两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至2015年,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成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个,粮食生产功能区15万亩、现代农业园区12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20万亩以上;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地力有效改善,实现3万亩标准农田由二等田提升到一等田;农业机械化、设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基本普及;粮食生产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5%。

  三、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政策按温岭市委办公室、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温政委办〔2009〕32号文件执行。对新成片山林流转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改变用途的流出户,每亩给予100亩补助。

  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畜禽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各地要帮助落实新场址。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制订畜牧业区域布局规划,按照每亩耕地配套2头生猪(其他畜禽品种按比例折合,下同),每亩林地配套0.2头生猪的比例,落实畜禽养殖用地,在农业“两区”配套建设标准化生态畜禽养殖场,实行农牧结合、排泄物综合利用。为畜禽养殖而配套建设的有机肥加工厂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四、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重组与合作,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饲料加工企业、散装饲料配送企业、畜禽养殖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销售企业融合组成新型畜牧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并以收购、加工本地主导农产品为主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评选重点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共10家,对首次入选市重点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并以收购、加工本地主导农产品为主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对拟上市的农业企业按照我市有关上市鼓励政策执行。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规范化新型畜牧主体,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对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规范化股份合作农场,根据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业发展、运行机制等情况给予5-10万元奖励。

  五、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

  鼓励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对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机耕、机插、机收、烘干和机械植保)且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组织,每年评选1-3家示范性较强的服务组织,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冷藏车,且连续使用、经营三年以上的,按实际购置成本的30%予以奖励,一台冷藏车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单个生产经营主体购车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六、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推广应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共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组建创新团队,加大技术集成推广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院地(校企)合作,共建共创示范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层次,提高科技对农业生产贡献率。重点支持一批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对市级农业首席专家开展技术研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加大重大支持项目的扶持力度,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对获得市农业丰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市科技经费至少要有1/3用于农业项目的扶持。

  积极培育现代种业。加强良种引进推广,完善良种生产、推广补助机制,扩大主导品种应用,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基地和育苗中心。对引进国内外领先的优良品种,建立连片50亩以上良种繁育推广基地,经验收确认后,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省一级、二级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合作社)和省一级、二级《菌种生产许可证》的食(药)用菌生产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对新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品种认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通过国家级单一品系认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七、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

  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模式图,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市级和台州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规范、模式图的生产经营主体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生产经营主体首次获绿色食品、GAP、QS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八、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加快推进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落实监管任务,实现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基层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和长效机制。

  九、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化经营

  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区域名牌农产品、浙江名牌林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知名商号、台州市名牌产品、台州市著名商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奖励政策参照中共温岭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201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市委发〔2012〕31号)。

  对当年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农交会、浙江农业博览会(浙江森林博览会)农产品金奖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浙江农业吉尼斯一等奖或第一名的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对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经确认的国际性展览活动发生的摊位费给予资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确认的生产经营主体开拓新兴市场赴境外贸易促销活动给予资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生产经营主体逐国(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补助0.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性在五个国家(地区)以上(含)注册的商标,每件补助1.5万元,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12号)

  十、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以资源利用集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开展生态循环示范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创建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加强“三沼”综合利用及后续管理服务,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工程、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循环农业发展及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模式示范推广等项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开展残膜回收,加快发展循环农业和清洁农业,构建以农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为主的现代生态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对服务生猪总存栏20000头以上,开展沼液异地利用的服务队,购买运输沼液槽罐车,给予含上级补助每辆购置价50%补助(含上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一、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物流业

  加快发展主产区大宗农产品现代化仓储物流设施,完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产地小型农产品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培育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品牌企业建立直销网络,构建农产品营销服务平台、展示交易平台、产品推介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培育农产品营销经纪人队伍,建立行业组织。

  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通过电子银行或者第三方结算,年网上本市农产品实际成交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有关扶持政策参照中共温岭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2012〕30号)执行。鼓励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专卖场,对配有农产品安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和追溯制度,且本市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十二、大力支持外向型农业发展

  深入实施农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走出去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市外农业服务工作联系网络,开展在外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协调与业务培训活动。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示范基地建设,对在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示范基地创建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参照市外经贸促进政策予以奖励。

  十三、继续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

  全面启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用房、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设施设备,改善条件、提升功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积极推行“3+X”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延伸服务项目,深化农技推广责任制度,不断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绩效。力争三年内完成11个服务中心建设任务,鼓励建立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点。

  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农机、植保、沼气等专业服务组织,提高主导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办服务中心,开展技术、信息、品牌、营销等服务。加强农业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服务维权、沟通协调、品牌宣传等优势。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

  十四、切实加强农业风险防范

  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操作办法,探索农产品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机制,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十五、附则

  本意见扶持对象不包括从事水产加工、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生产经营主体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的奖补资金应纳入相关财务科目,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否则,三年内不予市财政项目扶持和奖补。

  对生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至少要有一个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其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和市财政项目扶持的资金须待获得有效证书后拨付。对各级抽检产品不合格的认证产品、各级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市财政项目扶持。

  对违规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或骗取、套取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或存在偷漏税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取消市政府给予的相关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意见和各级财政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林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