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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20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与温岭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体系,根据《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及《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9〕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函〔201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步伐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工作方针,以实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和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目标,以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重点,以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设队伍、强化管理为抓手,努力推进学前教育和谐优质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科学配置全市城乡学前教育资源,普遍改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条件,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8%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面达到90%以上。全面提高保教人员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幼师骨干队伍。基本形成和谐、优质、充满活力的现代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着力改善公办园所结构,大力促进公办幼儿园快速发展,到2013年,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总数45%,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总数60%。努力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形成以各级各类优秀幼儿园为示范,以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为骨干,公民办托幼机构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多元发展格局。

  二、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健全统筹有力、职责分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构建以市政府宏观统筹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构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具体负责的业务指导网络。

  (二)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学前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市发改、教育、财政、人劳(编办)、建设、国土、卫生、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城管、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组成单位。建立全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重点研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规划制订、土地征用、经费投入、教师编制、劳动保障、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教育局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指导中心。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镇域学前教育的规划编制、园网调整、安全管理和打击非法办园等工作,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教育等部门全力支持,密切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完善镇(街道)学前教育业务辅导员工作机制。

  三、完善办学体系,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

  (一)科学规划,进一步做好园网调整。市、镇(街道)两级制订和实施新一轮园网调整规划,构建起布局科学、规模适当、结构优化、覆盖全面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坚持资源整合、就近入园、优胜劣汰原则,对低、小、散幼儿园(班)依法实行关、转、并、停。对园网调整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镇(街道),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二)继续加快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订2011—2015年公办幼儿园园舍五年建设规划,负责规划新建和改扩建若干所公办幼儿园,到2013年,各镇(街道)均要建有等级公办幼儿园。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补助按温政发〔2007〕165号文件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补助标准执行。

  (三)扩大村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倡导村集体经济举办幼儿园,各地要在新农村建设中,规划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适用的村级标准化幼儿园,鼓励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和省二级及以上的公办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公办性质的村级分园或教学点。

  (四)继续推进小学附属幼儿园剥离。有条件的小学附属幼儿园要建设成“四独立”幼儿园,即园舍独立,产权不变;法人独立,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园长享受原所属小学副校级待遇;财务独立,园长签批,校长监管;管理独立,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扩大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剥离后的幼儿园改造资金补助仍享受温政发〔2007〕165号文件政策。继续培植壮大已剥离的幼儿园,对条件成熟、地处集镇或街道中心区域的,可升格为公办镇(街道)级幼儿园,享受中心幼儿园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剥离的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公派、教师公配制度,公办教师按编制逐年配齐。

  (五)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资产为国有资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按事业法人登记,并按公办方式运行,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市财政局按不同规模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原已租赁或承包的原小区配套幼儿园,到期后由原发包单位负责收回,交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办园的具体事项,并按新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模式管理。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的普惠性的托幼机构。政府倡导社会力量举办符合省二级及以上标准、面向大众、收费适当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积极支持其教育用地指标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园所独立设置的省二级及以上的幼儿园可享受园长公派优惠政策,公派园长的基础性工资部分由市财政负担,绩效奖励性工资由举办单位负责支付。

  (七)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新建市级机关托幼中心,各镇(街道)建立以公办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镇(街道)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2013年要达50%,2015年达到80%。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的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及婴幼儿身心发展水平。

  四、落实扶持政策,进一步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一)解决幼儿园无房办园问题。切实推进教育均衡,有效改变农村学前教育滞后面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先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建设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包括村集体标准化幼儿园)和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农村中小学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可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二)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市、镇两级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单独立项,并做到逐年增加。通过3-5年努力,使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3%以上。从2012年起,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该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实施。

  (三)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逐步实行按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建立起由各级政府、办园主体、幼儿家长各方合理分担的机制。规范幼儿园收费,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四)扶持民办中心幼儿园。镇(街道)民办中心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配备0.5名/班公办教师。从2011年9月开始,符合配置标准的公办教师,其基础性工资部分由市财政负担,绩效奖励性工资由举办单位负责支付。

  (五)解决特殊群体子女入园入托问题。对我市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子女的入园入托问题,予以统筹解决;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就近免费入读公办幼儿园。

  五、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水平

  (一)实施素质教育。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提高教育工作者的师德水平,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遵循儿童教育规律,坚持保教并重,寓教于乐,关注幼儿的兴趣、情感、行为习惯及动手创造能力的培养,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促进内涵发展。积极创新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引领作用,深入开展园所之间结对帮扶活动。挖掘区域优势,推广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广泛创建“五化”园所(园所净化、环境童化、管理细化、情趣雅化、和谐内化),加快等级园实力工程建设,丰富园所内涵,提升园所品位,打造优良环境,全面促进城乡幼儿园优质发展。

  (三)执行准入、检审制度。市、镇(街道)两级严格按照幼儿园举办标准开展申办审批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市、镇(街道)两级幼教办对所有公民办幼儿园开展年检年审,公告检审结果,检审结果与幼儿园晋级直接挂钩。加强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年度考评工作,从办园规范、保教质量、师资队伍及示范辐射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切实履职的中心幼儿园给予表彰,对履职不良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取消“中心幼儿园”资格。

  (四)构建立体监管体系。构建自查、互查、抽查、督查等多层面的立体监测平台,落实幼儿园内部自觉监管、社区及家长参与监管、保教监研区通力合作等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对违规违法办园活动,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会同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园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省一、二级幼儿园实行督导评估,对省三级幼儿园进行抽查。市人民政府将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列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考核。

  (五)创造安全和谐环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先,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安全和责任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明确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全员、全程、全面的安全工作监管。开展安保、卫生防疫、饮食、消防、交通、环境等重点安全工作督查,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全力创造安全和谐的幼儿园育人环境。

  六、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发展后劲

  (一)严把教师准入关口。学前教育机构新聘任的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到2013年力争达85%;建立幼儿教师注册登记制度,对所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民办幼师在业务培训、专业发展、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教师同等待遇;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和园长,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否则逐步予以解聘。

  (二)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大力倡导开展园本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育教学实践的有效性。积极开展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对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分批开展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职后进修和继续教育,到2015年全市80%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把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幼教专干的培养、评选纳入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养工程,努力建设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两支队伍。

  (三)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着力改变我市公民办幼师结构失调状况,今后五年内大幅度提高公办幼儿教师的年均录用比例。要按省定编制逐步配足公办幼儿园正式教师。市人事部门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原则,每年安排若干指标招收符合具有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幼师资格和大专学历等条件的在职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进入公办幼儿园。有效利用幼师资源,将小学编制中的幼儿教师转至幼儿园编制。努力改变幼儿教师性别比例,适当增加男幼儿教师数量。

  (四)健全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建立民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具体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高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制订。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教职工保险办理情况列入幼儿园审批、升等、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