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0-730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0〕128号
- 成文日期:
- 2010-09-29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0-0013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温岭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以下简称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城〔2004〕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温岭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 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相关事项;
(五)承办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督促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收集掌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负责指导和监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重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五)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垃圾“日日清”管理;
(二)负责有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三)建立环境卫生机构,配齐保洁人员、建好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制度;
(四)规范保洁员队伍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保洁员工资;
(五)建立相对稳定的评议监督员队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每月将检查考核结果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深入实施路(街)长负责制,开展“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
(七)承办上级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日日清”管理;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确定本村(居)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按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按照“日日清”管理的要求,对本村(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建立巡查报告日志,每月向镇(街道)汇报环境卫生工作;
(五)建立联动评议制度,实行评议结果与保洁员奖金挂钩;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环境卫生作业队伍与设施
第十二条 适应现代环境卫生事业的要求,坚持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队伍相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
第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行市直机关部门联系路(街)、河道、社区制度,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行市管领导干部联系村制度,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专职保洁员配备按道路标准划分四级:一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3800平方米以下,二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4800平方米以下,三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5800平方米以下,四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6800平方米以下;
(二)公路专职保洁员按照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相关标准配备;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河道,原则上按每2-3公里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其他河道按每3-5公里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
(四)各村(居、社区)按照每150户或每300-500名人口数(包括外来人口)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
(五)各镇(街道)应在建成区范围内至少建立一支专业的环境卫生死角清理队伍。
第十五条 建立保洁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的保洁员动态管理。
聘用保洁员要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合同》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状》,全面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
保洁员要统一着装、统一编码、形象牌上墙。
第十六条 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一)合理布局,科学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严格管理,规范运行,确保生活垃圾处置安全无害化;
(二)按要求建设垃圾中转站,省级中心镇至少建有2座以上压缩式中转站,其他镇(街道)至少建有1座以上压缩式中转站,确保运行正常、管理到位;
(三)农村每个行政村建1个以上密闭式垃圾收集房或自卸式拉臂箱收集点。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垃圾收集房,占地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并设置排水和通风设备;
(四)公路、河道应规范设置垃圾收集点(房)。
第十七条 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加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一)环境卫生清运车辆数应满足垃圾中转量需求,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标准,清运作业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清运压缩式车辆改造一律加装污水防漏装置,敞开式车辆在清运中必须采用蓬布严密覆盖。未经改造的环境卫生清运车辆不得投入运行;
(三)环境卫生洒水车和机械清扫车,根据道路等级需求配备,省级中心镇至少各配备一辆以上。
第十八条 按规定配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作业设备和工具。
(一)城区及各镇建成区环境卫生保洁范围内的街道两侧按规定设置垃圾箱。设置间隔标准:商业、金融街道50—100米,主次干道100—200米,支路及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二)农村每5-10户或每幢至少设一个垃圾箱,垃圾箱应位置固定,方便村民投放,符合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三)每位保洁员应配备1辆人力(机动)垃圾收集车和清扫工具;每个行政村应配备2辆以上垃圾清运车辆。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凡经城乡总体规划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 作业服务管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断提高环境卫生保洁实效,保证城区18小时、镇(街道)及农村12小时处于保洁状态。
第二十二条 积极创新环境卫生作业模式,提高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提高城乡环卫一体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区、镇(街道)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路面、绿化带、路沿石、便道、垃圾箱干净整洁,路面便道无积尘、无积污水、无瓜果皮、无烟头纸屑、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挂、无乱摆乱占;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乱粘贴涂写;
(三)一、二级道路实行全天候保洁,每日在早上7时前完成大清扫;
(四)一级道路夏季洒水每日不少于2次;
(五)垃圾箱的垃圾应在每日8点前清运完毕,中转站(点)有专人管理,做到站(点)干净整洁,定期消杀,垃圾日产日清;
(六)垃圾清运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况良好,杜绝抛、冒、滴、漏现象;
(七)公厕设施齐备完善,标志明显,建立管理制度;公厕室内干净整洁、无蝇蛆、无尿碱、无臭味,定期消毒。
第二十四条 村(居)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村(居)达到“八净”“六无”,即主干道净、背街小巷净、人行便道净、住房区域净、主体墙面净、绿化带净、下水口净、垃圾房(箱)净,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断壁残垣;
(二)空闲地达到“三无一整洁”,即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生活废弃物,闲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有序;
(三)垃圾房(箱)周边环境达到“四无”,即垃圾房(箱)外无垃圾、无杂草杂物、围墙无乱写乱画、无污水外溢;
(四)街巷路道等公共区域每日两扫,全村(居)全日巡回保洁;
(五)实行定时、定点垃圾收集和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五条 公路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公路干净整洁,每日巡回保洁;
(二)公路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
(三)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四)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五)公路两侧广告牌、路牌、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第二十六条 水域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河面、沿岸干净整洁,每日巡回保洁;
(二)河面、沿岸、水生植物丛、桥墩处无漂浮物或暴露垃圾;
(三)河道沿岸绿化养护良好,绿化内无垃圾杂物;
(四)水域内水生植物整齐不凌乱,无影响水体功能现象;
(五)作业器具达到安全标准,标识明显,保持整洁。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要将城乡环卫一体化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大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逐年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具体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对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补充环境卫生经费。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督查机制,不断强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每月开展评选本镇(街道)最不满意的路(街)、村(居)和区域活动,并把评选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纳入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