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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16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21〕15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21-0006    效力: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引领、助力创新驱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温岭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质量奖”与“标准奖”隔年评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为强化温岭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按当年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5个。

(四)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五)“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评审依据由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七)成立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评审办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长兼任。

(八)市评委会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质量奖”“标准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九)市评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2.组织开展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3.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温岭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

4.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5.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十)市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三、申报条件

(十一)申报的条件:

1.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温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度位居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3)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档及以上,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服务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3.“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5)为主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四、评审程序

(十二)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议公示、审定批准等八个环节。

(十三)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十四)申报推荐。申报“质量奖”“标准奖”组织分别填写《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以下均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评审办。

(十五)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十六)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十七)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十八)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按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对未提交市评委会审议的申报组织应反馈综合评价结果。

(十九)审议公示。市评委会根据市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并以投票计分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对入围审议环节但未授予“质量奖”、“标准奖”的组织,可授予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已获得过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不再授予)。市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组织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二十)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及经费

(二十一)“质量奖”“标准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温岭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二十二)获“质量奖”和“标准奖”的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三)市评委会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十四)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十五)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宣传质量管理经验、增强全民标准化意识、普及质量和标准化知识的引领者。

(二十六)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二十七)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八)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九)市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岭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温政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温政发15(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