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15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养殖业生产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域管理使用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整治我市辖区内所有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设施。

  二、整治内容:彻底清除非法占用航道、港口、锚地、军事用海、重点项目等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清理违法新增的养殖设施;打击非法出租、转让海域和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全面清理违法养殖设施,取缔无证养殖。

  三、所有禁养区内的养殖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主动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拆除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助航标志,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严禁在辖区海域内擅自扩大养殖面积、新建用海设施,严禁以买卖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整治期间,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