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7-78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7〕12号
- 成文日期:
- 2017-03-0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7-0006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同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开始,燃气用户到燃气储配企业充装的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储配企业租赁使用的形式。
二、燃气用户原有的燃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燃气储配充装企业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由储配充装企业负责购置(含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储配充装企业负责,纳入生产经营成本。超过有效期的燃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
三、凡持有规定使用期限内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温岭市范围内的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四、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应与燃气用户签订气瓶租用协议,约定用户气瓶使用租金、押金,约定用户租赁使用期限、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钢瓶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租赁使用储配充装企业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可随时要求停止使用,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租赁的燃气钢瓶,办理租金等结算手续后领回押金。
五、新的燃气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储配充装企业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统一贴标,统一喷涂储配充装企业标识,统一安装二维码,纳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六、自2017年6月15日起,各储配充装企业必须全面实行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制度,对拒不执行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各燃气储配充装企业应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特此通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