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08-763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08〕110号
- 成文日期:
- 2008-08-18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08-001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文号:温政发〔2008〕11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08-0012 效力状态: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台州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发放方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
(五)经费来源。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进度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7—8月,做好出台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文件、开展宣传培训、调查预摸等准备工作;9月,完成个人申请、镇村两级初审;10月,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台州市和省人口计生委;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省下达补助经费;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确保规范实施。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安全可靠的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资金落实到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制度衔接。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制度规定,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附件:1.温岭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温岭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温岭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琦娅
副组长:潘华荣(市府办)
江涌清(市财政局)
林忠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成 员:周志云(市委宣传部)
陈佩章(市监察局)
赵继光(市公安局)
黄妙钿(市民政局)
卢旦生(市财政局)
王豪刚(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管玲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滕 毓(市审计局)
陈连平(市残联)
郑学富(市农村合作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玲菊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巧燕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温岭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全市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人口计生、财政、宣传、监察、公安、审计、人劳社保、民政、残联、农村合作银行、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汇总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建立扶助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扶助对象出具的残疾证明,即经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特别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积极参与特别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