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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16: 30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08〕75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08-0008    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温岭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市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二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四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预算。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完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财政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总额2%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争取上级补助和其他来源渠道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集中单独建设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九条  开展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等日常工作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一般预算安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财政专户及时拨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货币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一年安排使用,但要纳入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建筑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建筑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将全市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情况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