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06-00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06〕25号
- 成文日期:
- 2006-03-13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06-000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号:温政发〔2006〕25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06-0002 效力状态:继续有效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台州市有关精神,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通过奖励扶助,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树立“年轻少生作贡献,年老政府帮养老”的意识,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市“两个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和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亡故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报省、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农村合作银行,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840元。
2.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市财政局每年要拨付足额的奖励扶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3.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在每年8月发放一次。市财政局要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市农村合作银行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四、工作步骤
(一)2006年奖励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5日)为前期准备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经台州市审核后报省批准;举办奖励扶助制度培训班,掌握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摸清奖扶对象底数,搞好经费的测算和预算工作;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开展以“年轻少生作贡献,年老政府帮养老”为主题的“奖励扶助宣传月”活动,市、镇(街道)、村三级联动,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迅速掀起宣传热潮。
第三阶段(4月16日—6月30日)为对象确认阶段。严格按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和农村合作银行。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四阶段(7月—8月)为资金发放阶段。市财政局要将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农村合作银行。市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专用储蓄存折,保证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人。要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五阶段(9月—10月)为总结提高阶段。各级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政策,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从2007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成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据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抄送市财政局,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等10个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二)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安全可靠的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人。
(三)加强监督,纳入考核。各地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切实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并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市财政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各级要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附件:1.温岭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温岭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温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温岭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琦娅
副组长:潘华荣(市府办)
江涌清(市财政局)
林忠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成 员:周志云(市委宣传部)
张胜忠(市监察局)
林清福(市公安局)
黄妙钿(市民政局)
卢旦生(市财政局)
高金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管玲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林 瑛(市审计局)
郑学富(市农村合作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玲菊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巧燕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温岭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全市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人口计生、财政、宣传、监察、公安、审计、人劳社保、民政、农村合作银行、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合理调度资金,监督农村合作银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配合做好奖励扶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奖励扶助对象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积极参与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附件3
温岭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建立温岭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常住户籍人口;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行为;
4.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2.终身未生育的夫妇;
3.单身收养子女的;
4.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5.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5.户口迁出本市的;
6.死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手续:
1.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
2.未填写《申请表》的;
3.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4.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度5月底前向户籍所在村(居)申请并填写《温岭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审议,确定上报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于申请当年6月底前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街道)初审并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10日,群众无异议的于申请当年7月底前汇总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镇(街道)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归还申请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和材料要及时审核,并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核实,同时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经复核后,将拟奖励扶助对象通过温岭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无异议的在当年8月底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告知相关镇(街道),并把《温岭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发给奖励扶助对象。
5.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居)委会要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出现不符合奖励扶助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街道),镇(街道)及时告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从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应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送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第七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600元,直至亡故。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发给每人每年840元。奖励扶助金由市财政统一解决。
在确定“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它原有经济待遇。
第八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于每年7月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可凭资金委托机构印制的《温岭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存折》到当地的资金委托发放机构领取当年奖励扶助金。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相关工作责任。
1.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2.摸清本村(居)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3.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
4.协助镇(街道)做好对拟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公示等有关事宜。奖励扶助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及时填写《温岭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计生办。
第十条 镇(街道)相关工作责任。
镇(街道)相关工作责任具体由所属的计生办办理落实。
1.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2.负责调查审核拟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每年与奖励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奖励扶助对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约见当事人。
3.负责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4.负责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5.镇(街道)在每年7月底前将次年要享受的人数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第十一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工作责任。
1.负责对镇(街道)、村(居)办理奖励扶助金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会同市财政局与资金委托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奖励扶助金协议书。
2.负责汇总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并将名册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核查、公布、确认下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3.编制下年度奖励扶助金额预算计划,将确认后的名册和预算计划及时送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工作。
4.负责协调当年度奖励扶助金的安排到位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责任。
1.将奖励扶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奖励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
2.每年在6月份将当年奖励扶助金下拨到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3.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资金委托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奖励扶助金协议书。
4.加强对资金委托发放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责任。
负责审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中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单位的相关工作责任。
奖励扶助金发放单位应全面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1.负责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数据库及个人帐户。
2.每年7月10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全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帐户。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扶助金,并及时告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结束后,及时汇总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市财政局,同时主动接受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以隐瞒事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方式获得奖励扶助金的,经查属实的,应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得的奖励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截留克扣、挪用和贪污等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市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加强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拒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计生部门通知后10日内予以办理。仍不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扶助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各镇(街道)计生办应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