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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21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6〕1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6-0004    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温岭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温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市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六)收购的土地;

  (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申请收购。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受理。不在年度储备计划范围内的,需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受理。

  (二)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向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若拟收购储备地块在2年内不能开发利用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

   (三)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征询意见和权属核查的结果,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合法的土地和房产进行评估。土地、房屋收购补偿费用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共同确认。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该宗土地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须明确在土地交付并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总价50%的收购补偿费,余下的50%待该宗土地出让后结算。若该宗土地出让价格(净出让金)低于原收购补偿费的,按净出让金结算,差价部分不予支付。若收购储备后满3年未出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先行支付总价30%的收购补偿费,总价的20%待该宗土地出让后按上述规定结算。该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不可改变条款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中注明。

  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退二进三、重点工程等政府建设需要提出实施收储的项目,可一次性付清收购补偿费。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不动产登记合法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标准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 依法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按原用途市场价经过评估,评估价格经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进行共同确认。

  (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经过评估,评估价格经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进行共同确认。

  (四)收购地块涉及政府带征土地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按现行同类土地的征地成本和报批税费标准确定。

  (五)建筑物(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

  (六)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下空间)以发证机关登记的面积(或合法权源)为准。

  (七)原减免或缓交的土地出让金,应在土地收购补偿费中扣回。

  (八)基准地价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活动。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会计委派,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需要,储备土地用于城市公益建设的,其收购成本部分由市财政弥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温政发〔2006〕89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东湖工业区“退二进三”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