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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21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4〕52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4-0006    效力状态:有效

 

  为依法保护我市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方式捕捞,严禁任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没收电鱼机、毒鱼药品、爆炸物、非法捕捞物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电捕工具、毒鱼药品、爆炸物、非法网具等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鱼活动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将所持有的违法捕鱼设备和物资上交到温岭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逾期不上交者,一经查实,坚决没收并依法严处。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抵制各类违法捕鱼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市公安局。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捕捞或者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市海洋与渔业局 0576—86221277。

  六、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