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0-730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0〕1号
- 成文日期:
- 2010-02-0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0-0007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总部经济基地的集聚功能,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导向,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建设、中等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三大主体任务和“东西并进、内外并重、创新转型、统筹发展”的总体战略,积极探索总部经济发展模式,吸引企业回归,引导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充分利用总部经济的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丰满城市形象,提高温岭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总部经济基地规划选址在九龙大道与中心大道之间,万昌路两侧。总部经济基地用地总规模143.5亩,规划建造10幢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
第四条 总部经济基地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受让对象为市内的商会、协会。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展销等。大楼裙房作为该项目综合配套用房。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对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实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市城市新区办公室、城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基地所在地的群众工作,加强协调,按时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
市发改、工业经济、科技、财政、人劳社保、建设规划、水利、外经贸、国土资源、贸粮、环保、工商、国税、建工、协作办、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章 进驻条件
第六条 商会、协会组织进驻总部经济基地企业的范围:
(一)在温岭注册并达到总部经济基地参建纳税标准的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级以上建筑企业、四级以上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三产企业等;
(二)异地回归企业,即指在温岭市外已达到总部经济基地参建纳税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级以上建筑企业、四级以上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三产企业或该类企业投资者,在温岭新注册且所占股份不少于50%的企业。
第七条 市纳税百强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技术中心企业)和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异地回归企业优先安排。
第八条 为体现总部经济基地的税收贡献效应,参建企业的楼层面积安排与税收贡献挂钩。
市内企业报名参建时,前一年或当年税收(在温岭当地缴纳,包括国地税)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安排一个楼层的工业企业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税收在8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二)安排半个楼层的工业企业税收在7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税收在5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税收在30万元以上;
(三)安排四分之一楼层的工业企业税收在5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税收在30万元以上。
异地企业在报名参建时,前一年或当年税收(含异地和温岭的国地税)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安排一个楼层的工业企业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税收在6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二)安排半个楼层的工业企业税收在5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税收在30万元以上;
(三)安排四分之一楼层的工业企业税收在3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税收在15万元以上。
异地回归企业在总部经济基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一年或当年在温岭缴纳税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
(二)安排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
(三)安排四分之一楼层的20万元以上。
在总部经济基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一年,企业税收降到参建标准以下的,不能进驻。
第九条 外贸企业年出口总额达到1亿元的也可参建,但不超过半个楼层。
第十条 参建企业领取产权证后,从次年起连续五年的年纳税标准须达到以进驻楼层面积对应的最低税收为基数,以不低于市财政总收入的增幅确定的纳税额,或累计达到前五年纳税标准的总和。
纳税标准的认定由市税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章 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 有意向且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是商会、协会会员的,向所属商会、协会报名;非商会、协会会员的,可先加入商会、协会之后再报名,也可单独向总经办或总商会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时需提交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的产值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报商会、协会或总商会,一份报总经办。
第十三条 每家企业只能在总部经济基地中的一幢大楼进驻。若意向进驻的企业数超过大楼的进驻容量,进驻企业按税收高低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 参建企业应书面向所在商会、协会承诺达到本意见第二章的进驻条件,登记产权时,还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报总经办备案。商会、协会应按进驻条件严格把关,同时向总经办承诺确保所属参建企业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章 参建企业退出
第十五条 参建企业在总部经济基地建设过程中(未取得产权证之前)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出总部经济基地的,由各商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退出,参建款项无息退还。
第十六条 退回及多余的房屋以安排异地回归企业和三产服务业企业为主,各商会、协会不能自主安排,但可以向总经办推荐企业。
商会、协会以书面形式将推荐企业上报总经办,由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五章 异地回归企业
第十七条 异地企业投资者在温岭新注册企业的股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为鼓励异地企业提前回归注册,从批准为参建企业后至取得产权证前,在温岭所缴纳的税收总和,按入驻楼层面积对应的最低应纳税额,折算成该企业进驻大楼后的纳税年限。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在总部经济基地的异地回归企业,达到总部经济基地规定的纳税标准后,经财政部门审核,自经营之日起,市财政在5年内给予相当于该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增值税市得部分的50%额度的奖励。奖励在次年3月底前兑现。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符合进驻条件的参建企业,在办理立项、建设规划、国土、建工、消防等相关手续并验收合格后,市国土、房管等部门以参建企业法人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按要求纳税的企业经总经办同意,其产权可以转让给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
除企业办公用房外,商会或协会的公共用房,产权登记到商会或协会名下,其余用房(裙房、地下车库等)统一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商会、协会的公共用房是商会、协会开展活动的必要场所,其产权不能转让。
裙房作为大楼综合配套用房,不得分割,其产权不能转让。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听取总经办的工作汇报并商量明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总经办每个季度向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加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的各商会、协会应当服从总经办的管理和监督。建设期间,每月应向总经办报送建设进度,投入使用后,报送管理机构及企业变动情况。每年向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管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幢大楼必须有一个标准层以上作为商会、协会的公共用房,并根据需要另行设立大楼企业产品的陈列厅、展示厅或展销中心。
第二十五条 每幢大楼在规划调整、竣工验收、产权证申领、产权转让时都应有总经办参与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方能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参建企业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商会、协会和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总部经济基地各幢大楼自供地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动工,三年内竣工。一年内未动工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提前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达不到纳税要求的企业,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不予确权登记。退出总部经济基地,参建成本退还给企业(不计息)。
(二)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得转让产权。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每季度向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上报参建与进驻企业的纳税情况,每年将参建与进驻企业的纳税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回归企业的股份比例实施监管。
第三十条 各商会、协会以及进驻企业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安装厨房设施,不得使用污染、影响环境的办公用具和设施,不得变相买卖、谋取利益。一经发现,所涉及企业按建设成本无条件退出处理,对其所在大楼的商会、协会全市范围内通报,取消该商会、协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幢大楼在留足综合配套用房后,多余的综合配套用房可以招商出租,但要以节能、环保为前提,不得影响大楼整体形象,不得改变整体功能。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作用,努力招引一批大商场、大卖场、世界知名品牌连锁企业等三产服务企业,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促进总部经济基地繁荣。
第三十二条 总部经济基地内的绿化、亮化由总经办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各幢大楼根据规划各自施工,总经办负责监督验收;物业管理由总经办牵头统一招标。产生的费用由各参建业主自行负担。
总部经济基地内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宣传等费用由各幢参建业主分担。
第三十三条 每幢大楼应向总经办提交一套完整资料,包括:参建企业名单、产值证明、税收证明、商会(协会)承诺书、企业变更手续、设计文本、施工图纸、招发包文件、施工监理代建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名单、质监手续、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部门批文复印件、竣工验收资料、楼层分布图等资料。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四条 为树立总部经济基地形象,每幢大楼在楼层安排、外观装饰、环境绿化、功能设置等方面都要突出商会、协会的行业特色,力争把总部经济基地建设成综合性、科技性、上档次、高品位的全省一流的企业总部、研发机构集聚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明确。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6〕131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