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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16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

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出让和批后监管机制,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用地供应管理

(一)加强可供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每年组织各镇街道(三大新区)做好可供工业用地调查、分析,滚动编制各区块年内工业用地供应预安排计划。

(二)实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前联系单制度。工业“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由产业类型、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指标构成。根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在每宗工业用地出让前,所在地镇街道(三大新区)出具温岭市工业“标准地”出让联系单,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根据职责确定该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

二、强化承诺审批服务

(一)实行用地项目承诺制管理。工业“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根据工业“标准地”出让联系单内容,明确约定产业类型、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比、开竣工时间、投产初始运行期(期限原则为竣工验收之日起36个月)、违约责任等内容。“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单位与镇街道(三大新区)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

(二)开展开工前联合审批服务。按照“先设后立、设审同步,企业承诺、多证同发”要求,改造优化审批流程,在报批资料齐全、符合报批条件的前提下,实现开工前全流程审批30天。业主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提前开展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等相关报批准备工作,相应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经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并备案后,业主单位需作书面承诺并公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承诺时间依次高效办理,同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核除项目业主要求先予完成以外,一律由相应主管部门代办并在开工前限时完成。开展联合图审,委托同一综合图审机构开展网上图审,同步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监手续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三、强化后续跟踪管理

(一)健全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受让人凭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需载明投产初始运行期。竣工验收通过后须进行绩效验收。

(二)建立项目绩效验收制度。绩效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初始运行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申请(期间可视指标达标情况提前申请验收),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项目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比等指标进行联合绩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业主单位逾期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作绩效验收不通过。绩效验收采用综合评价法,根据得分情况分档处理,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另行制定。绩效验收评价结果运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一档的,项目业主单位按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二档和三档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一档的,按合同约定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达到二档的,须根据合同约定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缴纳违约金,方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为三档的,按合同约定暂缓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暂缓办理期间能连续两年绩效验收达到二档以上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缴纳违约金,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市“标准地”供需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工业“标准地”供需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分管自然资源、工业经济的市领导担任副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研究分析全市工业企业用地需求情况,研究确定拟出让“标准地”供应方案,对工业“标准地”公开出让后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二)落实工作责任。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三大新区)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巡查,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依约开发利用土地。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密切配合抓好工业“标准地”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全力协调配合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有效地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提高服务效能。各镇街道(三大新区)、部门在严格依法依约监管的同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标准地”供需管理,完善项目审批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企业反响强烈的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进问题解决;因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工业项目顺利实施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宣传,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产业用地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经验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8〕5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温政发27(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