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7-78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7〕16号
- 成文日期:
- 2017-03-05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7-0007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村庄“一户多宅”及生活性辅助房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温政发〔2017〕16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7-0007 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村庄“一户多宅”及生活性辅助房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
关于开展村庄“一户多宅”及生活性辅助房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民宅基地管理,遏制“一户多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开展村庄“一户多宅”及生活性辅助房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兼顾、建新拆旧、节约集约、严格管理”为指导,通过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推进 “一户多宅”及生活性辅助房为主要对象的村庄建设用地整治,落实农房确权确违工作,清理整顿农村违法建筑建设行为,不断优化村庄人居环境,全力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有序推进”的原则。各镇(街道)为村庄“一户多宅”及生活辅助房整治的责任主体,组建工作班子,及时部署落实调查、梳理、政策和拆除等各个整治环节,负责审核整治对象,有序平稳组织实施。
(二)坚持“分类梳理、宽严相济”的原则。按照以拆为主、区别对待要求,全面调查村民占用的每一宗土地,逐一梳理户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及时拟定宽严相济、拆留结合的整治政策,指导和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坚持“堵住当前、清理过去”的原则。将此项工作与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两路两侧”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实现“一镇一村一示范”目标。
(四)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整治”的原则。全面推行群众参与、集体讨论、共同决策和公示公告制度,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三、分类处置
(一)“一户多宅”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户多宅”房屋应当拆除:
1.以拆除老屋为前提申请新建房屋,新建住宅用地批准并建成后未拆除的房屋,或者建房审批中的瞒报房屋;
2.超过建房条件未批先建按照非法占地处理的住宅;
3.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经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住宅(除唯一个人住宅或符合温政发〔2016〕32号文件规定外);
4.其它认定需要拆除的。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户多宅”房屋可暂缓拆除:
1.房屋拆除可能严重影响其相邻建筑安全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暂时不能实施拆除的,经当地镇(街道)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2.临时调剂用于短期安置无房户、危房户居住的,经村委会同意并公示后报镇(街道)批准可暂缓拆除,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农村生活性辅助房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的农村生活性辅助房(服务于村民生活,附属于正屋的辅助建筑)列入本次整治范围。
生活性辅助房在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和村容村貌整治,不影响公建等项目建设,不属于危房并四至无纠纷的,且在村庄住宅庭院范围内,一间住宅的生活性辅助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经统一改造后可暂缓拆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性辅助房应当拆除:
1.面积超出上述缓拆标准的辅助房;
2.原空地已确权未经批准重建、扩建的生活附属用房;
3.严重影响美丽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实施、“五水共治”、“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工作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4.村庄范围不符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蓝色屋顶”、“赤膊房”的建(构)筑。
5.其它认定需要拆除的。
(三)其他类型的房屋
1.原有旧房列入当地人民政府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经公示后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2.未经批准违法建造的个人住宅,如符合“两个规划”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可经处罚(理)后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2月4日—2017年3月20日)。各镇(街道)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造足工作氛围,启动集中整治,镇村干部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督促和引导自拆自纠。
(二)调查梳理阶段(2017年3月21日—2017年5月31日)。各镇(街道)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村庄既有建筑物进行调查,按照每户必到、每处必查的要求,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开展房屋分析,分门别类梳理情况,掌握最原始、最真实的基础资料,建立清单上图,实行销号管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1日—2017年11月31日)。各镇(街道)联合国土、行政执法、公安、水务、供电等单位,按照分期分批、以点带面的方式,开展强拆行动,形成“一户多宅”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高压态势。各地按照“创无违建”镇的相关要求,对每村进行初验收,并完善相关资料台帐报市“三改一拆”办。
(四)验收整改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9日)。各镇(街道)联合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验收,并提出整改完善。市“三改一拆”办要加强面上督查,并实行每月一通报一排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将“一户多宅”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促进“三改一拆”、“创无违建”镇工作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抓手,提高认识,精心部署,扎实组织实施。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可行、便于操作的工作目标和整治方案。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狠抓落实;镇村两级干部要带头示范,集中精力,形成上下齐心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指导整治工作开展;市公安部门要切实做好整治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要组织力量,参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市供电、水务等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内的建筑要及时停电、停水;市电视台对阻挠整治、进展缓慢的现象要进行重点曝光。
(三)因地制宜,加快利用。要加强村庄完善,按照宜建、宜绿、宜垦原则,结合农房梯度保障、新农村建设、“五水共治”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对零星分散、不适宜连片安排建设的地块,要根据农村建设发展实际,符合土地性质,可安排停车场、小公园、健身场等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农办、建设、民政、文广、体育等单位要认真指导各地加强拆后土地综合利用管理,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四)公开公平,阳光操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提高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对列入暂缓拆除对象的应拆未拆房屋处置、房屋调剂等内容,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要公正处置,对明确为整治范围对象的,不分身份、不管背景、动真碰硬,一视同仁加以整治。
(五)严格督查,强化考核。“一户多宅”整治工作列入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要加大履职监督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失责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有说情、包庇、干扰、阻挠、抗拒等影响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