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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15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7〕10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7-0005    效力状态: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温岭市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治危拆违”工作,加强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危险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不包括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应拆未拆及漏报、瞒报老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旧住房,是指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宅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是指危旧住房所有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危旧住房进行原地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成片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以“整体改造优先、单户改造为辅,保障公共利益、解决低保困难家庭”为主,力求城乡面貌在改造中提升。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是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建设规划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七条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协调、指导本市范围内危旧住房的治理改造工作,负责拆除重建、成片改造规划审批;市建工局负责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技术指导,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质量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部门职能,负责查处未批先建、擅自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牵头做好辖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危旧住房隐患排查、批后监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治理改造。

  第二章  危房鉴定和治理改造方式

  第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在承接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工局申请备案。市建工局、市建设规划局向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房屋所有人提供符合资格的鉴定机构名单。房屋所有人或业主代表凭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直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各镇(街道)、房屋产权所属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屋安全情况,代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报送所在地镇(街道)。

  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或出具虚假报告,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将局部危房鉴定为整体危房的,由市建工局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鉴定机构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房屋所有人根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及时落实分类处置,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加快危旧住房“腾、拆、改、建”步伐。对于鉴定为D级的危房,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可采取原地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成片改造等方式。房屋所有人应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申请,由镇 (街道)牵头召集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的方式。具体治理改造方式有:

  (一)维修加固。适用于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或C级,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治理改造。

  (二)拆除重建。适用于应停止使用、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没有列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成片改造范围的单幢或独立的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治理改造。

  (三)成片改造。适用于危旧住房比较集中,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的危房治理改造。原则上按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维修加固

  第十二条  对于局部危房、C级危房等可以维修加固的,或D级危房无法拆除重建且能通过维修加固解除危险的,维修加固保持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等不变,房屋原结构主体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维修加固流程:

  (一)房屋所有人凭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及维修加固申请向所在地镇(街道)备案。

  (二)镇(街道)组织召集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维修加固条件。

  (三)经联合踏勘评估同意后,房屋所有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维修加固设计方案应同时报所在地镇(街道)。

  (四)房屋所有人必须严格按备案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治理改造完成后,各镇(街道)委托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可以安全使用的,解除危房限制。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维修加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加固项目申请表;

  2.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

  3.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

  6.其他上报资料。

  第四章  原地拆除重建

  第十五条  原地拆除重建严格实行规划审批制度。对于D级危房等必须通过拆除方式解除危险的房屋,可以申请危房拆除重建,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禁止原地重建:

  (一)规划确定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范围内的危房;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危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内的危房。

  (二)违法建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者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危房;属应拆未拆及漏报、瞒报老屋;存在人为制造危房行为的。

  (三)对已列入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或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危房。

  (四)其他不符合危房原地拆除重建政策的。

  第十六条  规划许可要求:

  (一)城镇危房原地拆除重建的规划许可要求。

  1、不影响四邻的合法权益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2、建筑面积:套型住宅可放宽到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1.3倍,套数不变;通天式住宅原则上按原层数、原面积、原高度进行审批,三层以下的可放宽到三层。

  3、建筑高度:套型住宅控制在24米以下;通天式住宅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1.2米以下。

  4、绿地率和停车位可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设置。

  5、日照标准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要求执行。

  (二)农村危房原地拆除重建的规划许可要求。

  1、不影响四邻的合法权益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2、当地村庄规划内确属无法安排异地重建且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项目实施的,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3、经国土部门审核符合村民住宅建房条件的。

  4、层数为原层数或三层,檐口高度为原檐口高度或不超过11.2米。

  第十七条  审批及验收流程:

  (一)房屋所有人凭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拆除重建申请。

  (二)镇(街道)组织召集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拆除重建条件。

  (三)经联合踏勘评估,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

  (四)建筑方案编制完成,经村、镇(街道)初审同意后,规划部门组织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审查合格后,房屋所有人委托施工图编制。

  (五)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房屋所有人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建工部门办理房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放线后应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凭竣工测绘报告等有关材料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原地拆除重建项目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旧住房联合踏勘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合法权属证明;

  (四)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通天式个人建房可以用建筑施工图代替;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七)现状能体现四周立面和相邻关系彩色照片;

  (八)四邻相关利益关系人(指间距未达规范要求的相邻关系)协议书;

  (九)其他上报资料。

  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按上述要求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拆除重建原建筑面积及增加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在2017年年底前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完成治理改造的,奖励维修加固费用8000元/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鉴定为D级危房,并已拆除尚未重建的房屋,符合危房拆除重建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申报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拆除且已建成的房屋,符合危房拆除重建申报条件、按照原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重建房屋存在加建、改造和扩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