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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招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1 09: 15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招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推进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招商办法

 

  为推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把东部新区建设成为台州沿海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现就入区购地工业项目招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产业导向:重点发展泵与电机、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机床装备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工业项目。

  (二)投入产出:拟投资项目应在温岭市东部新区内进行工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应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要求。

  (三)生产技术:拟投资项目生产环节应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各类强制性指标要求,工艺废气废水必须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不得设置燃煤锅炉。严禁设置电镀、铸造等高耗能、重污染生产环节。

  二、合格性评估

  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专家组对入区购地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列入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工业项目均可参加东部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

  (一)评估组织

  专家库由以下四方面人员组成:熟悉经济工作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相关专家;各镇(街道)工办代表;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开发区管委会在组织项目评估前,根据上述评估专家库人员组成结构按3:5:1:1的比例随机抽取10名专家组成评估组。评估组依据项目投资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节约集约等要求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二)评估指标

  评估总分为100分(详见项目转型升级评估表),经专家组评估达到60分以上的项目方可进入开发区管委会讨论。

  (三)评估程序

  1.公开申报:项目投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提交项目评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原有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项目、占地亩数、产值、税收、设备清单、技术含量、市场销售以及能耗、环评报告、重点财务报表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前三年企业生产统计报表(包括产值、税收、财务、用电等情况)、有关认证证书和涉及到评估表需要证明的文件复印件(正式评估时出具原件)。

  (3)入区项目投资计划,包括项目的内容、规模、技术、设备、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总平初稿、建设进度计划等。

  2.项目初审: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条件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入区购地基本条件的项目,上报专家评估组论证。

  3.评估组论证:评估组对企业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投资原有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打分,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得分60分以上且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复审,确定复审意见。

  4.上报审定:开发区管委会将复审意见报送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列入一事一议的企业经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市政府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进入东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

  三、土地出让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用地的出让统一采用招拍挂方式。工业用地按“六通一平”(道路、供水、电力、排污、通信、广电、土地平整)的标准,挂牌起始价为29.8万元/亩(不设保留价)。

  (二)项目投资企业应与开发区管委会就开工、竣工、投产时间等内容签订《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项目投资协议书》。同时将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约定时间和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纳入企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三)企业取得土地后,不得将土地或厂房进行出租或转让(含股权转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或转让(含股权转让)的,须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将对受让企业和入区项目按照第二条要求进行评估,符合准入条件的,凭开发区管委会书面确认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

  用地企业按照《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在厂房竣工验收后可申请厂房容积率奖励。

  1.企业厂房实际容积率达到1.3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企业用地面积奖励3万元/亩;

  2.企业厂房实际容积率达到1.4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企业用地面积奖励4万元/亩;

  3.企业厂房实际容积率达到1.5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企业用地面积奖励5万元/亩。

  (二)建设“海绵厂区”奖励

  企业委托具有“海绵城市”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按照《东部新区生态化排水系统设计、施工及维护指南》要求完成生态化排水系统施工图设计,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施工,最后生态化排水系统经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合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企业用地面积奖励5000元/亩。

  (三)对上市公司的奖励

  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上市企业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6万元/亩(不包括本条第(一)、(二)项奖励)。

  (四)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奖励

  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3万元/亩(不包括本条第(一)、(二)奖励)。

  (五)一事一议

  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工业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全国民营五百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与上述企业合资成立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工业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全国民营五百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合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六)对引进项目作出贡献对象的奖励

  对引进市外项目作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不含公务人员和本项目投资股东)予以奖励。奖励对象须经项目招商评估专家小组确认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

  1.奖励金额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工业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全国民营五百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上述企业在东部新区新设立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须达到30%以上)且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引进上市企业、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上述企业在东部新区新设立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须达到50%以上)且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引进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回归项目和市外项目,奖励50万元;

  引进总投资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市外项目,奖励20万元;

  引进总投资1.5亿元以下的市外项目,奖励10万元。

  2.奖励方式

  实行分期奖励。项目开工后,奖励30%;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40%;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的要求及完成所有报建项目后,奖励30%。如发现项目有欺骗、失实行为,奖励资金将予以追回。

  五、适用范围、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项目转型升级评估表

 

 

  

  附件

  项目转型升级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