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6-88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6〕3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6-001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温岭市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6〕13号)、《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政发〔2016〕36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包括货币直接补偿和市场化安置。货币直接补偿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市场化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购房凭证》),被征收人持《购房凭证》在温岭市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货币化安置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通过制定差别化的补偿标准、缩短安置周期、简化审批手续等办法,引导被征收人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群众自愿。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保障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各区块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货币化安置政策,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住房,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方案。
第四条 货币直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的,参照产权调换政策,以拟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款金额,即货币补偿款=拟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拟安置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参照产权调换政策应支付的结算款。
第五条 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六条 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金额(不包括附属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的10%-20%,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七条 实行市场化安置。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经房管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凭证》,定期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的50%,一年内结清余款;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的30%,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30%,房屋竣工备案交付后半年内结清余款。结算完毕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购房凭证》。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置的商品住宅售价超过《购房凭证》补偿款,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结算。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置的商品住宅售价低于《购房凭证》补偿款,结余部份按比例扣除市场化安置奖励后以货币补偿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
第八条 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须列入市政府市场化安置住宅楼盘目录库,签订责任承诺书,对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团购价格的优惠,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第九条 《购房凭证》仅限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得购买办公用房、商铺,不得转让、买卖、套现,一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按货币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对新购房屋价值与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取得的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市场化安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在确保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符合税费减免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减免手续,涉及退税的,及时给予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在开展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政策解释、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被征收人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还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征收区块项目,由该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