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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岭市关于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7 10:01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的温岭市关于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87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76-86102329, 传真:86121077。

 

附件:《温岭市关于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办法(草案)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77

 

 

温岭市关于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

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激发企业技改投资活力,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旧厂房改造,促进“零地”技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化“亩均论英雄”理念,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改扩建厂房形式向空间要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有效投资,加快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力争通过3-5年时间努力,改造工业企业厂房建筑面积200万平方以上,节约土地2000亩以上,增加工业投资50亿元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产业明晰。旧厂房改造应突出产业导引,不得改变现有产业定位。项目方案设计,应坚持有利现有企业提质,有利产业链完善,有利产业转型升级。

(二)亩均提效。通过实施旧厂房改造,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集约节约水平,提升企业亩产效益,加快推动“低产田”改造。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申请厂房改造的企业需为温岭市范围内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除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满足消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改造后能有效增加生产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原有工业用地权源合法,权属清楚无争议;

2.“零地”技改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适用类型

厂房改造包括改建、扩建、翻建以及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厂房等。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零地”技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协调及能评事项;

  市经信局负责综合协调及项目准入等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权证发放等事项;

  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消防、人防等事项监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负责项目污染防治工作监管服务;

  各镇(街道、新区)负责全面收集梳理项目信息,大力宣传和引导企业开展改造,把好项目初审关,为企业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督促企业按期改造、限时拆除违章建筑。

五、操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企业向经信部门提出零地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并提交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二)项目实施。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项目备案,进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厂房整体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如为分期实施,单幢厂房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三)验收发证。零地技改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关验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不动产权证。

六、激励政策

(一)补办证可同步实施零用地技改。对由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踏勘确认列入历史遗留房产办证的规上工业企业和上年度绩效评价为规下A类的工业企业, 零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20%以上或零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的其他规下工业企业,允许其同步实施零用地技改。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零用地技改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由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总平面进行确认后,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实施零用地技术改造。与此同时,企业按照工业企业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相关要求和程序实施整改,整改到位并上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待零用地技改项目验收合格,一并办理不动产证。

(二)零地技改项目可以滚动实施。对于有多幢厂房需要进行零地技改的企业,允许采取“一次审批,分期实施,分幢验收,整体发证”的办法。

(三)在零地技改过程中,允许企业一并开发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边角地、夹心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数据库的;2.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20%且不超过10亩的3.零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20%以上或零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四)零地技改完成后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允许分割转让:1.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数据库;2.整宗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自持部分不得低于2/3,其他多余地块允许单独分割,地块最小分割单元为5亩,分割后的每一个地块均需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3. 零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20%以上或零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的;4.分割地块的受让对象需符合当地产业规划;5.企业应按照转让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因容积率提高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差额。

零地技改过程中涉及边角地、夹心地供地的,原则上不允许分割转让。

(五)允许建设机械式停车位和配置室内停车位。

(六)零地技改项目中涉及的其他优惠政策可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