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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24 17: 05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温岭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慈善总会

2021716

温岭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得到更加扎实保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办法的通知》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一、基金设立

各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市设立救助基金奖补资金。

二、基金来源

(一)台州市奖补资金。

(二)市财政奖补资金。市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如期完成考核的镇(街道),按照救助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镇(街道)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市慈善分会资金。由镇(街道)慈善分会提供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基金。

(四)镇(街道)财政补助。镇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救助基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各镇(街道)联合慈善机构充分发动社会捐赠,鼓励企业和乡贤等社会各阶层为救助基金定向捐款。

三、使用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帮助恢复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六)专款专用、单独建帐。

四、使用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重点向低收入农户中的特别困难者开展救助等,具体包括:

(一)因病、因灾、因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二)低收入农户的危旧房及基本生活设施改造;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造成生活困难者;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五)其他

五、基金使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内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帮助慈善分会制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救助基金运行,并以文件形式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同时要统筹好各部门的救助资金,做好信息互通,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保障作用。基金在各慈善分会设立镇(街道)扶贫救助基金专账,由所在镇(街道)慈善分会代为运作和管理。在救助时每户每次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六、市级资金拨付

市级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申请补助程序:

(一)镇(街道)申报。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后,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慈善总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请救助基金奖补资金文件;

2.镇(街道)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

3.镇(街道)扶贫救助基金设立情况(含资金来源、规模、支出、管理、运作等情况,并同步提供盖章佐证材料)。

(二)市审核。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慈善总会等组成联合小组对各镇(街道)申报材料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审核,对镇(街道)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救助基金,予以奖补。

属于台州市扶持范围的,将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联合向台州市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再次申请台州市级奖补。

镇(街道)在收到各级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纳入镇(街道)的扶贫救助基金。

七、基金监管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管。镇(街道)在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时,要严格按相关法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镇(街道)申请扶贫救助基金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街道)申请扶贫救助基金奖

补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镇(街道)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扶贫基金设立

情况

基金规模(万元)

上年度

本年度



其中:

慈善资金(万元)



社会捐赠(万元)



镇(街道)财政支出(万元)









基金管理和运作情况


帮扶低收入农户情况

户数(户)

人数(人)

救助金额(万元)




申请奖补

资    金

台州市奖补资金             万元;

温岭市奖补资金             万元。

市农业农村和

水利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财政局,温岭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716日印发  

温农水[2021]2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