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1-873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1〕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1-0009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水务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期、安全、持续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我市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实际运行情况,修订《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农水〔2019〕274号)废止。
附件: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县级统管职责,促进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台州市关于建立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台农饮办〔2019〕5号)《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发〔2019〕30号)《温岭市农村供水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及长效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水〔2017〕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不包括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向农村供水的镇级及以上供水企业和单村、联村供水的村级供水站。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包括组织管理、运行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镇级及以上供水企业管护经费由水费收入中提取,村级供水站管护经费由财政补助为主,水费收入为辅。
第四条 各村级供水站的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建立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水源保护、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及资金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台帐,确保工程完好和长效运行。
第五条 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泽国区域运行管理单位为泽国自来水公司),负责村级供水站制水厂区设备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统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设立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统管服务补助及村级供水站长效管理。
第七条 补助范围适用于接受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统管服务的所有村级供水站。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1)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统管服务中的人员经费、岗位培训、水质检测、加氯、加碱、加矾等药剂采购、宣传指导、制水厂区设备日常运行管理等直接费用的补助;(2)村级供水站长效运行管理中日常运行管理和养护、水源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等直接费用的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统管服务补助标准(如下表):
补助方式 | 按每个村级供水站供水服务人口补助 | |
补助标准 | 人口(人) | 补助标准(万元) |
2000以下 | 6 | |
2000-4000 | 7 | |
4000以上 | 8 |
以卫生健康局每季度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每一次出厂水水质不合格,统管服务补助扣0.5万元,每个供水站全年水质监测4次。
2.村级供水站长效管理补助标准(如下表):
补助方式 | 按供水服务人口补助 | |
补助标准 | 人口(人) | 补助标准(万元) |
2000以下 | 2 | |
2000-4000 | 3 | |
4000以上 | 4 |
按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相关镇(街道)、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组织的联合验收得分给予相应补助,验收标准见附件。得分在90分以上全额补助,得分在75-89的按80%补助,得分在60-74的按60%补助,60分以下的不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后,联合下文将确定的资金补助数额下拨至市水务集团和各镇、街道,村级供水站长效管理补助资金由镇、街道统筹安排,用于供水站运行管理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奖、管理人员培训、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等。镇、街道必须制定村级供水站长效管理资金补助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当年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帐核算,规范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平衡预算;
(三)行政事业机构人员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各镇(街道)及水务集团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截留、挪用、移用。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温岭市村级供水站长效管理考核验收标准
序号 | 项目 | 管理要求 | 标准分 | 赋分原则 |
1 | 机构人员 | 管理人员配备到位,经岗位培训和取得健康证 | 10 | 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未取得健康证扣5分,人员工资未及时支付扣5分。 |
2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 | 10 | 制水设备操作规程未上墙扣5分,净化消毒制度未上墙扣5分。 |
3 | 设备运行 | 沉淀、过滤、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清水池、管网运行良好。 | 20 | 沉淀、过滤设备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理维护扣5分,加药消毒设备未正常使用一次扣5分,清水池未进行一年两次清洗扣5分,供水管网漏损未及时修理每次扣5分。 |
4 | 水质检测 | 水质日常检测、水务集团每月送检、卫生健康局每季度监测合格。 | 20 | 水质日常3项指标检测合格,并记录,未检测或未记录每次扣1分,最高扣5分;每月水务集团送检水质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最高扣10分,每个季度卫生监测水质不合格的每次扣5分。 |
5 | 水源地保护 | 水源地保护良好 | 20 | 水面有垃圾的扣5分,水源地管理范围内有垃圾等杂物堆放扣5分,警示标志或村规民约未树立的扣5分,水源地范围内有排污口或其他污染行为的扣5分。 |
6 | 水费收缴 | 按制度计量收费及使用 | 10 | 未按制度计量收费扣5分,收费不到位扣5分。 |
7 | 台帐记录 | 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 10 | 未做好日常运行管理记录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5分,未做好药品取用记录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5分。 |
抄送:市府办。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