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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0 10:4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温民养〔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温岭市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9日

温岭市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确保养老服务资金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本辖区内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照料中心以及上门提供的所有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各级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监管主体

第四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政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监督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依法做好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第六条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规、环保、住建、农业、卫健、市场监管、消防、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职责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多部门联合监管职能。

第七条各镇、街道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第八条支持社会团体、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工作,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改进提升。

监管内容

第九条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标准实施、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财政资金使用、价格收费等情况和老年人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政策标准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等。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情况。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等。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情况。按照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重点监管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的政府部门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监管范畴,自觉配合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价格收费情况。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和社区公示栏张贴公布。

监管方式

专项督查。民政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各镇、街道严格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审查,相关部门依法依权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联合检查。民政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组建联合检查队伍,采取联动实施、专项检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定期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监管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跟踪审计。相关部门组织跟踪监督涉及财政资金投入或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服务质量等级评价。民政部门依据政策标准,自行或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定,综合评价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发布机构服务质量排行榜。

第十九条智能监测。依托“浙里养”智慧养老平台和台州民政智慧养老和监管平台,通过独立二维码或刷卡签入签出,实时监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服务轨迹和服务评价。

五、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热线,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将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录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服务购买方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该服务机构两年内取消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建立退出机制。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终止“公办民营”合作、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妥善安置老年人,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市级相应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激励机制。连续三年及以上在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和服务质量评定中获得优秀的,授予相应牌匾和奖状,并予以适当资金补助,在政府购买养老项目中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利。

六、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应完善履约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在为老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未构成行政处罚以上情节的,由民政部门和属地政府视情节、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约谈提醒,追回扣除相应政府购买服务费用,视情处以罚金。

列入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

3)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依合同约定处以3倍以上相应罚金。

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按规终止合同。

5)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6)提请相关部门注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经费保障,开展养老服务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生效,办法中涉及的条款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