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1-864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1〕16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1-0006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全面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水共治”“乡村振兴”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管理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温岭市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环境综合整治事务中心
2021年6月2日
温岭市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
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和“美丽乡村”战略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按照重点河道优先整治、区域河道 “成片连线”综合整治等原则,进一步加快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步伐,促进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与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生态文明、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河道(池塘)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采取的工程措施。
第三条 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按照河道(池塘)属地负责并管理原则,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并按计划通过验收的,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结合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市农水局)工作计划,视镇(街道)上报项目的实际情况下达建设任务。
第五条 河道(池塘)疏浚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0号)文件精神,科学有序清淤、妥善处置淤泥。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指: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自然水环境,突出生态自然环境、生态文明、人水和谐,对河道(池塘)实施疏浚综合整治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河道疏浚:对淤积河道实行疏浚清淤,恢复河道防洪、排涝、蓄水功能,有效提高抗灾减灾能力;
(二)河道整治:对河道进行疏浚,河道沿线采取护坡、护岸的工程措施,且对河岸进行植树绿化、美化等。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河道整治宜采用生态护岸;
(三)池塘疏浚:对淤积池塘实行疏浚清淤,恢复池塘蓄水功能,有效提高抗灾减灾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四)池塘整治:对池塘进行疏浚,池塘沿线采取生态护岸的工程措施,且对塘岸进行植树绿化、美化等;
(五)阻水桥梁、堵头拆除工程:为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拆除已建多年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堵头(不包括其他建设项目临时搭建桥梁、临时围堰等阻水障碍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下年度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建设计划的镇(街道),应于当年的十月底前统一向市农水局申报储备。市农水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市年度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审核,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淤泥检测工作。
第八条 已列入市实施计划的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应编制设计方案,并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池塘疏浚可不用编制设计方案。阻水桥梁、堵头拆除项目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及预算。
第九条 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以《温岭市防洪规划》、《温岭市河道整治规划》、《温岭市河道控制规划》和镇防洪规划等已批准的有关规划为依据,由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县市级河道疏浚综合整治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农水局组织审查和会审;镇村级河道疏浚综合整治项目、池塘疏浚综合整治项目的设计方案,阻水桥梁及堵头拆除项目的拆除方案由镇(街道)组织审查和会审,并报市农水局备案。
第十一条 河道疏浚综合整治工程由镇(街道)按下达的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和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由镇(街道)、村按下达的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和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和招投标制等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镇(街道)负责河道疏浚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做好弃土场地复耕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水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测督查。
第十三条 河道疏浚弃土处置方式有:以泥肥田、抬高沉降地、平整坑洼地以及剥离耕作层方式等,其中只能用剥离耕作层的,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耕作层,严格做到“先剥离耕作层后取土,取填平衡,及时复耕复种”。耕作层剥离的厚度不得小于35厘米,剥离后的耕作层要就近堆放保存,便于回填复耕,镇(街道)应加强监管,并以影像资料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河道疏浚淤泥检测由市农水局负责统一实施,淤泥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按第十三条实施;淤泥不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按建筑渣土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河道疏浚综合整治招投标工作按《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实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质。
池塘疏浚综合整治招投标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意见》,池塘疏浚工程较小项目(累计1万方以下采用水力冲挖疏浚)以及池塘整治项目等村域范围内技术难度不大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体承接。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河道疏浚综合整治项目建成后,各镇(街道)应及时进行验收;池塘疏浚综合整治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进行验收,再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验。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向市农水局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水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河道疏浚工程验收办法》(温政办发[1999]255号)执行。完成清淤整治的河道、池塘要做好水面、岸边保洁工作,淤泥要科学合理处置。
(一)河道(池塘)疏浚标准:
1.河道疏浚原则上按照设计断面测量计算疏浚方量。
2.河道边坡开挖允许下超上欠,超欠面积比小于1.5 大于1.0。
3.河道正常水位水深大于等于3米,河底高程允许偏差超深0.3米、欠挖0.15米;河道正常水位水深小于3米,河底高程允许偏差超深0.2米、欠挖0.1米。
4.对采用水力冲挖疏浚的河段,应当严格控制底高程及确保河岸稳定,河底高程允许偏差超深0.4米、欠挖0.2米或断面达标率80%以上。
5.池塘疏浚对单个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池塘采用疏浚前后断面测量数据进行计算疏浚方量;对单个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池塘疏浚方量计算可采用池塘面积×0.8米计算疏浚土方量,无需进行断面测量。
(二)河道整治标准:护坡、护岸工程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沿岸有植树绿化、美化。
(三)阻水桥梁、堵头拆除验收标准:阻水桥梁、堵头拆除断面以项目上下游河道段面为参考标准。
第十八条 验收资料应详实、完整。
(一)河道(池塘)疏浚、池塘整治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计划批准文件;
2.工程建设报告;
3.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
4.工程设计资料及竣工图纸(无经设计的除外);
5.弃土场地及工程建设前、中、后相关图片资料;
6.疏浚弃土处置场地后续处理承诺书;
7.其它相关资料。
(二)河道整治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及初验合格资料;
2.工程设计资料、评审意见及批复文件;
3.工程预决算报告;
4.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
5.工程建设前、中、后图片;
6.其它相关资料。
(三)阻水桥梁、堵头拆除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
2.工程验收报告;
3.桥梁、堵头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相关照片;
4.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中的设计、测量、材料、人工、弃土处置等建设直接费用。其中:县市级河道及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以下简称五街道)范围内河道弃土处置费用最高限额为15元/立方米(含税)核定,实付总额范围内按实结算。
第二十条 根据全市河道(池塘)的现状,本着公开、公正和可操作的原则,对批准后实施的河道(池塘)疏浚综合整治工程,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补助。
(一)河道(池塘)疏浚:县市级河道疏浚,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资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县市级以下河道及池塘疏浚由所属镇(街道)、村组织实施,市财政给予每立方米疏浚土方补助12元;其中五街道内的镇村级河道及池塘疏浚工程,资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镇村级河道及池塘疏浚竣工验收所产生的有关测量费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二)河道(池塘)综合整治:
1.河道整治:每千米(单岸)补助18万元;河道整治长度实量,补助金额按实际整治长度计算。
2.池塘整治:按周长每千米补助18万元;池塘整治长度实量,补助金额按实际整治长度计算。
(三)阻水桥梁、堵头拆除:县市级河道阻水桥梁、堵头拆除由镇(街道)组织实施,资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县市级以下河道由所属镇(街道)、村组织实施,按工程合同价的60%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五街道内的阻水桥梁、堵头拆除工程,资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
(四)县市级河道护岸等应急修复工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实施,资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 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 无按规定报批的;
(三) 非法占用水域的;
(四) 不按规定进行弃土处置,政策处理不到位的;
(五) 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它违规行为的。
经整改后,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工程建设主体为镇(街道)的:
1.财政全额保障项目: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合同按进度支付。原则上项目完工后拨付金额不低于补助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100%。每次拨付的进度表同步报市农水局备案。市农水局每年与各镇(街道)结算补助款不少于一次,确保资金支付与文件结算金额相同。
2.财政补助项目:各镇(街道)应当在市补助资金的额度内,根据合同按建设进度支付。原则上项目完工后拨付金额不低于补助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100%。每次拨付的进度表同步报市农水局备案。市农水局每年与各镇(街道)结算补助款不少于一次,确保资金支付与文件结算金额相同。
(二)工程建设主体为村的:
经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市农水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补助文件,及时将补助款拨付至各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农水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农水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农水局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绩效;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各镇(街道)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扣回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况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综合整治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享受过其他补助政策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2021年5月20日前疏浚整治计划任务,项目管理、验收管理按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过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原《温岭市河道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治水办〔2015〕6号)《温岭市河道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调整方法》(温治水办〔2016〕15号)《温岭市河道疏浚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调整办法(二)》(温农水〔2019〕103号)废止。
抄送:台州市“五水共治”办公室、台州市水利局、台州市财政局,
温岭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直有关部门。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