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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6- 25 15: 13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温岭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1420


温岭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文件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的模式,实现病死畜禽全覆盖集中处理。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体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稳定的收集服务队,对辖区内的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并运送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二、严格生猪养殖场自行处理管理

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实施自行处理的,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1.处理场所的布局、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3.通过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温岭市财政局评估验收,并经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养殖环节

为确保全部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病死畜禽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如下:牛100/头,羊30/头,禽、兔0.5/公斤(每次10公斤以上起补),犬、猫10/只,其它死亡畜禽参照执行,流产死胎动物不予补助。生猪、能繁母猪等已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再另行补助;因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需要扑杀的畜禽,市财政已给予扑杀补助的,也不再另行补助。

对符合自行处理要求的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大型养殖场每年按出栏的10%核定病死猪数量,每头病死猪市财政补助处理费20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包干使用。

温岭绿能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我市境内产生的病死畜禽的处理费用按原市农业林业局与温岭绿能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BOT协议(含服务协议)执行,由市财政承担。

(二)屠宰环节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要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头。同时,病害猪损失补贴只针对入场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 90 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要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为重点,对自行处理主体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等制度,推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第三方定期审计制度。要建立完善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屠宰企业派驻监管制度,落实人员对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要完善突发疫情、自然灾害以及移动跨区域处理等病死畜禽应急处理的协调监管机制。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要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的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应对病死畜禽送交收运、入厂过磅、现场处理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实施视频监控或留存视频,开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应安装GPS 定位和视频监控,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

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和开展绩效评价。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财政局、温岭市府办、温岭绿能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420日印

温农水[2021]1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