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1-884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1〕7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1-0004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保障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复垦等活动。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建设用地复垦等。
二、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选址
1.土地整治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温岭市国土空间规划;
(2)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区块面积原则上在5亩以上(根据周边耕地连片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原则上3亩以上;
(3)区块坡度应在25°以下,垦造水田的区块坡度应在20°以下;
(4)不得涉及生态公益林等“十个范围”林地;
(5)不得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6)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2.项目区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充分论证,从严控制:
(1)存在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潜在因素的;
(2)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及重点治理区的;
(3)涉及水库大坝安全范围的。
(二)规范项目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等全流程环节,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所在镇(街道)作为项目业主,负责政策处理、工程招标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等工作。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项目补助标准:
1.垦造耕地项目补助标准
(1)新增水田等级在9等(含以下)按每亩10万元标准补助;新增旱地等级在9等(含以下)按每亩6万元标准补助。
(2)以9等耕地为基准,新增水田质量每提高一个等级,按每亩2万元标准补助;新增旱地质量每提高一个等级,按每亩1万元标准补助。
(3)沿海滩涂垦造成耕地的,每亩补助按实结算。
2.旱地改水田项目补助标准
旱地改水田项目按每亩10万元标准补助。
3.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补助标准
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提升一个等级按每亩2万元标准补助。
4.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按每亩0.5万元标准补助。
(二)建设用地复垦补助标准
各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拆后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市政府统筹30%。泽国镇、大溪镇按照《温岭市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扶持政策》文件执行。
市统筹按水田40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助,各镇(街道)调剂使用补助参照市标准执行。调剂指标必须优先满足复垦所在村的农民建房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对复垦指标安排本村农民建房项目使用的,给予每亩10万元的补助。
四、奖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土地整治积极性,按土地整治面积给予当地政府奖励。具体标准:
1.垦造水田的每亩2万元;
2.垦造成旱地的每亩1万元;
3.旱地改水田每亩1万元;
4.市统筹复垦水田指标每亩3万元。
五、考评措施
对工程质量实施评分考核制度,从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项目补助资金中每亩提取0.5万元作为质量考核资金。在市级项目验收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考评90分以上的一类工程给予发放每亩0.5万元的考核资金,对考评80分以上的二类工程给予发放每亩0.4万元的考核资金,对考评70分以上的三类工程给予发放每亩0.3万元的考核资金。工程质量考核资金由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上级验收核准的面积和验收时工程质量评分结果拨付给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给村集体。
六、指标费收取
(一)占补平衡指标费收取标准
委托市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垦造或统筹调剂的,由占用单位与市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签订垦造耕地委托合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补充水田指标费。补充9等及以下水田指标费按每亩31万元收取,补充等级每提升一个等级,指标费按每亩2万元加收,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2.补充旱地指标费。补充9等及以下旱地指标费按每亩16万元收取,补充等级每提升一个等级,指标费按每亩1万元加收,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3.补充“旱改水”指标费按每亩15万元收取。
4.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另外加收每亩3.7333万元代建费。
5.为减轻农民负担,免收农村个人建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6.指标费收取价格原则上两年调整公布一次,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收取价格。
(二)增减挂钩指标(即复垦指标)费用收取标准
使用水田的按每亩45万元收取,使用旱地的按每亩22万元收取。
七、资金拨付和后期管护
土地整治等项目(不含建设用地复垦)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实行分期拨款。由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开工后拨付第一期30%补助款;工程进度达到70%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拨付第二期40%补助款;项目通过市验收和省抽验并入库后,进行资金结算,拨付剩余的20%补助款;预留资金结算总额的10%补助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种植管护保证金。
市里拨付的补助资金由镇(街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各镇(街道)要落实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项目后续种植管护期限不少于三年。市级验收后三年内,镇(街道)每年对项目工程质量和种植情况进行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和土地抛荒及耕地非粮化等现象的,凭复查记录(签署意见及盖章)和补充耕地外业核查平台现场定位照,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分年拨付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种植管护保证金。
八、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立项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往年未结清的指标款以农转用批准时的收费标准执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2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